德国、法国示范农业保险西欧模式(国外农险系列之二)
(2008-07-18 15: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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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农业保险研究 |
世界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系列之二
德法示范农业保险西欧模式
——政策优惠、民办公助模式
文/保险学人
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托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德法农业互助保险较典型。
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这种模式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其特点是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小的灾害保险。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大洋州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
法国以经济作物烟叶互助保险的经营最引人注目。法国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下面笔者以法国为例,对这种模式作一概括介绍:法国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由互保协会办理农作物雹灾保险。19世纪中叶,法国农业曾历经危机,一些农业行会组织应运而生。辛迪加、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组织加强了与农村社会的联系,试图满足农民的不同需要。在保险领域,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法国农民发起并设立了地方相互保险公司以应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包括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进入20世纪几乎每个村都有互保协会,政府对互保协会及再保险机构,都定期给予一定的补贴。1900年7月4日有关行业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令实施之后,农业相互保险得到蓬勃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扩张导致了几年以后区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总公司的创立。从1900-1936年,在不到40年的时间里,有4万家以上的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以下4种风险保险:牲畜死亡、火灾、冰雹和意外事故抵御风险的保障,政府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到20世纪40年代,为了扶持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政府加大了干预和支持力度。政府对互助机构进行了联合、合并,并成立了中央的互助保险机构。很多保险集团在政府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并且根据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推出了相应的保险服务。为了加强承保能力和更好地分担风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1980年以后,为了防范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进行资助研究。另外,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和风险选择、差别费率区别上下了很大的功夫,通过特定的风险责任选择条款设计来谋求社会效益的平衡。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性补偿。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集团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市场特点,在险种设计上按市场和保户的需求,并通过自然和经济两个区域因素设计一揽子保险吸引保户。集团公司将农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承保经营,范围可扩大至人身保险。到目前为止,该集团净资产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2亿欧元。这种通过成立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农险业务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西欧国家对农作物保险开展较早,德国于18世纪就有农作物雹灾保险,原因就是雹灾危险比较普遍,几乎每年都要发生十几次,对农作物的损害很大,农民为了稳定生产经营,取得适贷地位,解除农业生产投资的后顾之忧,强烈要求保险,政府为减少灾后财政负担,对举办农作物保险也十分关注。德国在18世纪就有农村互保协会承保农作物雹灾保险,以后又有较大的互保协会集资的合股公司承保农作物雹灾保险,解决非会员投保和再保险承担分保责任。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这种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间按比例支付损失份额。德国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予以扶持,如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到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单已有50万份,保费收入高达9800万马克,赔款8200万马克,赔付率为84%。1978年,承保面积已有360万公顷,保险金额为100亿马克。法国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就有农作物雹灾保险。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办。到了1979年,几乎每个村都有互保协会,政府对互保协会及再保险机构,定期给予补贴。法国的农作物雹灾保险,70年代末最高保额有127亿多法郎,赔付率为78%。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兴办,逐渐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甚至远涉重洋而被传到了美洲。
西欧许多国家也是开展牲畜保险最早、最发达的地区。早在19世纪,德国、法国、西班牙、瑞士、荷兰等,甚至包括北欧的瑞典等一些国家就有相互保险的合作杂志办理牲畜保险。目前,西欧承保牲畜保险的组织形式有:一是小型的相互或合作的保险组织;二是大型的合作保险组织;三是公众的或国家的保险机构;四是合股保险公司。就大多数国家而言,相互的与合作的保险组织所占比例最大,这种组织形式为农民所承认,大多数得到政府的帮助。大概和法国都是小型相互保险组织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地方小型相互保险组织有9000个,战后依然有6000多个牲畜互保组织,9个大的互保组织,一个公众保险机关和两家合股保险公司。法国也是相互保险组织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其他以小型相互和合作的牲畜保险组织作为组织形式的国家,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西班牙等。在全国范围内将承保牲畜险的大型相互或合作保险组织作为组织形式的国家有瑞典、丹麦、芬兰、英国等。比较突出的一个是瑞典斯堪迪纳维亚牲畜保险协会及其所属的牲畜传染病保险公司,他们的承保覆盖率都很高。再一个就是大型的农业牲畜相互保险组织是英格兰全国农民相互保险协会,这个协会除经营会员的农险业务外,其子公司阿玛(Avon)保险公司专做非会员业务,包括牲畜险和其他农业保险业务。
欧洲大陆在二战前牲畜险比较发达,其主要原因有:首先,小农场占优势,农民对牲畜残废、死亡损失需要保障;其次,虽然农业生产已经实现农业机械化,但仍需要大量使用畜力;第三,政府帮助发展牲畜险,如给予财政补贴,提供公众再保险机构的分保;最后,相互的、合作的保险组织形式其费用低,便利办保险,农民也乐于接受这种形式。二战后,欧洲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牲畜保险业务受到影响而下降。各国政府对发生火灾和传染病死亡的牲畜有一定的补偿规定。到了70年代,由于许多欧洲国家的农场规模日益扩大,畜牧场和养禽场的投资都很大,其价值非常集中,人们又重新需要用牲畜保险来预防各种自然风险和意外损失。故而,牲畜保险业务又重新趋向发展并有所巩固。
由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目前,欧盟许多国家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