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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对90后少女要求过高

(2012-09-11 13:57:07)
标签:

90后

少女

强奸

故意杀人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法院不应对90后少女要求过高

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10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对于法院前面的认定,我没有意见,但对于法院认定小女孩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不敢苛同。

  法院如此认定的依据在于,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我要说的是,在那种情形之下,一个90后的小女孩,一个惊魂未定的小女孩,如何有能力去判断倒地的大汉是否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不要说一个小女孩,就算是一个正常人,在身处那种环境的情形下(小女孩被杨某骗回杨某住处,杨某要强奸她并威胁逃跑就杀死她),有几个人具备判断的能力?

    在这个案件中,小女孩可以说自始至终都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处于威胁和恐惧之中,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要求一个小女孩具备如此强的判断能力,实在是太过分了。而且,法院也是在事后根据法医的鉴定才能区分杨某当时是否具有侵害能力,把这种能力强加给一个小女孩,是不是太过分了?

     在本案中,法院将一个连续的过程区分为了两个阶段,认定前一个阶段小女孩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认定小女孩在杨某倒地后又用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我觉得这种划分并不正确,对于小女孩来说,她无非就是想确保自己不会受到伤害,都是出于一个正当防卫的目的,实施的都是同一个行为,法院硬将其拆分为两个阶段,实在是不妥。

法院在审判一个案件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纯粹以理论来判案,如果说本案是两个成年男性在打架,一方将另一方打倒后,在对方无力站起的情况下,又上去将其殴打致死,我觉得判其故意杀人罪一点问题没有,但在本案的特殊环境下,法院仍然这么判,与常理相背太远。

一个案件的定性,不但要有理论,还要有事实,有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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