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老公协议是对契约自由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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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老公协议是对契约自由的滥用
据新浪网报道,张丽在发现老公吴刚和另一女子李燕相好后,竟然与李燕签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而吴刚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丽将其丈夫吴刚自愿转让给乙方李燕。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刚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12-06-25/011224647775.shtml)。
实际上,张丽与李燕签订的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哪怕吴刚本人也同意,因为这份协议涉及到了对人的身份关系的转让,更违反了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对于这份协议,我想不少人都知道它的无效性,但是对于它背后的契约自由,到底该用到何种地步,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
契约自由这个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一般被归到意思自治的范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契约自由的原则正越来越被大多数人熟知,但在近些年,却越来越被一些不良商家和强势群体所利用,侵害消费者和公民的利益。
最典型的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从事交易时,往往只有签或者不签两种选择,丝毫没有协商的余地。在这些年的执业生涯中,我也接触了不少这方面的合同,这些合同,内容往往都对消费者十分不利,严重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还有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在拆迁领域,拆迁人往往是强势群体,他们给被拆迁人的选择往往也只有两种:一、拆,二、怎么拆。于是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大量暴力强拆和极端方式对抗强拆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拆迁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让契约自由原则荡然无存,特别是在牵扯到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中,拆迁人往往无所不用其极。
但反过来,也有被拆迁人漫天要价的情况,甚至有的被拆迁人无论你给什么条件,他就是不同意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牵扯到公共利益,被拆迁人是不是又在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呢?
这似乎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两难。
但在价值衡量上,还是应当选择契约自由原则,这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弱势群体足够的保护,才能不让一些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害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且,公共利益是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至今仍无一个确切的概念,更没有一个可以量化衡量的标准。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就宁愿牺牲一些所谓的发展,牺牲一些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尊重契约自由原则,以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
所以,在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领域,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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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机场因为钉子户坚持,不得不改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