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57)
(2011-11-06 1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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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抚养赡养杂谈 |
分类: 法律常识 |
五十七、扶养、抚养和赡养
萝卜兄弟最近一连串的遭遇,让他对几个名词产生了困惑,这就是扶养、抚养和赡养,这律师一会儿说这个,一会儿说那个,这几个词到底是啥意思呢?有啥区别。
有困惑,找律师。
其实,这三个词所包含的内容都是一样的,都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这种照顾一般是一方对另一方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是不可推卸的,另一方一般具备法定的需要照顾的情形或双方之间有法定的关系,比如未成年、年老、夫妻等。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扶养,一般用在同辈人之间,比如萝卜兄弟和萝卜姑娘之间,他们之间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我们可以看出,萝卜兄弟和萝卜姑娘之间由于法律的规定,他们之间是平等的辈分,无论年龄相差多大,都不影响。夫妻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还有就是兄弟姐妹之间如果发生法定的互相照顾的义务时,也是用扶养这个词。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里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三是弟、妹未成年。相应地,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里也有几个条件: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大的,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像前面提到的二郞神和哥哥之间的扶养义务就是如此,这里也牵扯出了抚养这个概念。
抚养,则是指长辈对晚辈所负担的一种法定照顾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承担的义务,就是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在子女成年以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特殊情况是,当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长辈,而且是隔代长辈,因此这种抚养义务也是条件的:一是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二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三是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成年。相应地,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的条件是: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二是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像前面提到太上老君对外孙的抚养义务就是如此。而且,这里就牵出了另一个概念:赡养。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的一种法定的照顾义务。比如萝卜兄弟对父母负有的法定照顾义务,就是赡养,这个词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就不多作解释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第二十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第二十一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第二十八条
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