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弄女高中生的北大教授到底是何方神圣?
(2011-08-23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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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女高中生公开杂谈 |
分类: 律师评论 |
玩弄女高中生的北大教授到底是何方神圣?
在云南丽江古城,北大教授王学明(化名)和高中生小丽(化名)邂逅,当晚就开房成为情人,两人年龄相差26岁。随后小丽数次来京,在宾馆或对方家里和王学明幽会,还在一次回程途中烫伤双脚,从而与高考失之交臂。因王学明承诺帮她找学校上北大,小丽义无反顾地跟他好了两年,终究未能圆大学梦。今年4月,小丽再次要求上大学未果,便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向王学明索要30万元,两天后被情人带来的民警拘捕。昨天记者获悉,小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方批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小丽的辩护律师许昔龙认为,小丽之所以到今天的地步,与王学明利用北大教授身份玩弄女生的不道德行为分不开。(22日《京华时报》)
看到这则新闻之后,除了震惊之外,还有一个让我疑惑不解的地方,报道中为何要使用北大教授的化名?对于女孩子,使用化名我们可以理解,也赞成,但是对这个无良教授,却要使用化名,就让人不可理解了,这个教授到底是何方神圣?
北大做为中国最高学府,出了这种教授无疑很丢人,但我认为,出了丑事之后,为犯错之人遮掩,则是更大的丑事。
当然,由于是报道中使用的化名,具体是北大还是媒体要为这位教授遮掩,还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但以我个人非常不高尚的猜测,媒体恐怕不会主动去为这位色狼教授遮掩。
北大是接受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这位教授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领的薪水也来自财政,而财政的钱无疑就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无论是北大还是教授都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如果在出事之后这样遮掩,拒不公开,无疑是在逃避公众监督。
这些年,新闻报道中对责任单位称为“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称为“某某”或者使用化名,似乎成为了一个通例,我们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通例,想行使知情权而不可得,更惶论监督权。
但北大毕竟不同于“有关部门”,北大向来是以国内高校之首自居,既然以老大自居,我想,就得有点老大的样子吧,对于这位色狼教授的姓名和处理结果,北大是不是得公开一下?
而且,这件事情实在是突破了人的想象力,堂堂一个北大教授,竟然对不懂世事的高中女生下手,还多次将其骗至北京满足自己的私欲。看看他那些骗小女生的理由,简直让人想上去揍扁他。这位教授利用自己的身份,自己的社会经验,欺骗小女生长达两年,最后害得小女生走上了不归路,这样的教授,难道不应该让他身败名裂吗?
我们等着北大,我们看着北大,我们盯着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