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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是对还是错?--兼谈司法专业化与民意的冲突

(2011-07-22 10:44:21)
标签:

云南高院

李昌奎

赛锐

死刑

司法专业化

民意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云南省高院是对还是错?

              --兼谈司法专业化与民意的冲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因两起案件站到了舆论的见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这两起案件分别是李昌奎案和赛锐案。据媒体报道,“20095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3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强烈关注,众多民众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当判死刑。7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然而李昌奎案进入再审之际,又一起陈年案件浮出。

200861819时许,30岁的云南昭通籍男子赛锐,与21岁的女友吴倩在昭阳一咖啡厅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赛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刺杀吴倩27刀,致使吴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赛锐逃离现场。

案发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赛锐涉嫌故意杀人罪。2009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2010524日,云南省高院通过昭通中院向受害人亲属转交了二审判决书。这份编号为(2009)云高刑终字第968号的二审判决书提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云南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云南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很大一部分公众的感觉出现了冲突,法院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云南省高院因此受到普遍质疑。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的司法在逐渐走向专业化,而司法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必须走向专业化,与此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专业化如何处理与民意的冲突?司法专业化该以何种速度推进?司法专业化到底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

现代法治对于中国来说,自始至终是个泊来品,中国公众长期以来的清官情结,是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的。清官情结虽然不一定会导致人治,但里面毕竟包含了太多的人治因素,当公众将希望寄托在少数清官的身上时,必然就会忽视制度。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情况,又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清官情结,这似乎是陷入了一个怪圈。

仅就这两起案件来说,法院的判决都陈述了法律依据,但公众却并不买账,因为他们觉得这里面有太多的不可预期因素,这种不可预期因素却是由法官必须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归根结底,公众的不信任还是由权力行使的不透明导致的,如果判决书能将理由说的再充分一些,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详细说明,再加上合法程序的保障,相信公众的质疑会少一些。

我们不能期望任何一种制度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但是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会不断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这两起案件来看,司法专业化在自己的进程中,必须处理好与民意的关系,不能让专业化在脱离民意与国情的基础上前进。同时,我们也应当努力健全权力透明度,让公众看到权力行使的过程,建立公众对司法权的信赖,只有这样,司法专业化与民意的冲突才会逐渐减少。等公众对司法建立起信赖,等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相信无论是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即使像美国辛普森案那样,也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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