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短期融资券律师及业务介绍
(2011-06-08 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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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青岛律师法律服务财经 |
二、产品解析
1、发行主体:非金融企业
2、发行规模:指引第四条: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期限:指引第二条:1年内。根据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2009年第1号公告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标准期限。据此,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为3、6、9或12个月。
4、募集资金用途:指引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5、发行注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或分期发行
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优势
融资成本低,用途限制较为宽松。
四、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介绍
我所总部位于青岛市,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可以从事短期融资券业务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589222787,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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