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药家鑫案与宝马车碾压男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011-04-30 09: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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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宝马碾压男童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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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药家鑫案与宝马车碾压男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我认为,当然应当支持。
先说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4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在赔偿项目之内。
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家属是有权提出死亡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的,这一诉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再来看司法实践中的判例。
据媒体报道,4月29日上午,新沂市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宝马车碾压儿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近20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被害人亲属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伍坦和车主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伍坦和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可以从轻公正处罚”。(以上内容摘自扬子晚报)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非常明确的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作出了处理,虽然是法院主持的调解,但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是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都是法院作出的司法文书,很明显,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处理。
而在本人亲自代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直接对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对受害人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诉求给予了支持,共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533569.52元。
然而,药家鑫案就因为发生在西安,受害人张妙的家属就只能无奈地接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无厘头的判决。
法律的尊严是建立在其对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只是因为法院的不同,当事人就要受到不同的对待,法律的尊严还何在?
如果法律的尊严不在了,司法机构的尊严又何在?全体法律人的尊严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