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尊重宋山木上诉的权利
(2011-01-05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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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强奸罪法院刑事诉讼法中央二台杂谈 |
分类: 律师评论 |
我尊重宋山木上诉的权利
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罪一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宋山木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赔偿受害人刘某4205元。
在这里,我不想讨论宋山木是否冤枉,是否罪有应得,我只想说一下宋山木上诉的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宋山木有上诉的权利,而且,对他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宋山木自然不能例外。
由于刑罚可能会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刑事案件,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一旦违反了办案程序,即使取得了证据甚至办案结果是正确的,都会被否定。
我认为,刑事案件程序的公正与否,是最体现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
由于国家公权力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任何一个公民都面临着成为刑事被告的可能,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就必须要严格限制公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界限。
然而可悲的是,我看到,好多人至今也没有分清楚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这两个词在中文中读音相同,写法不同,经常被人混用、误用,但在英文中,是有严格区别的。权利,英文中用的是“right”,权力,英文中用的是“power”,意义区别明显。
我曾经看过不少法治节目,包括中央二台的经济与法节目,都曾将这两个词误用。在应该使用权利的场合使用了权力,在应该使用权力的场合却使用了权利。
这两个词不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公民权利的弱势和国家权力的强势。
而通过宋山木的这个案件,起码可以让大家认识一下公民的权利,因此,我尊重宋山木上诉的权利,不论他的结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