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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18)

(2010-10-21 16:55:43)
标签:

格式条款

宋体

萝卜

合同法

商场

杂谈

分类: 法律常识

十七、能退款吗?

萝卜兄弟前段时间为萝卜仔随自己的姓,曾经买了些东西讨好萝卜姑娘,其中有一件是化妆品,当时商场里搞促销,原价800元,优惠价688元。但是萝卜姑娘用的时候却发现,这个化妆品早就过了保质期了。萝卜姑娘把萝卜兄弟一阵埋怨,说你花这么多钱买个过期的回来,笨死算了!萝卜兄弟心里也窝火,拿着东西和发票就奔商场去了,要求退款。但商场指着发票背面的一行小字说,你看看,这写得清清楚楚,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而且,我们在柜台前也有有说明。萝卜兄弟一看,果然,在柜台的小角落里放着一个小牌子,在牌子的最后有一句话:本柜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萝卜兄弟看到这,心里也没了底,又和商场交涉了一阵,对方态度一直很坚决。萝卜兄弟无奈,垂头丧气地回家了,但萝卜兄弟总是不甘心,觉得这事不能这么算了。

有困惑,找律师。

萝卜兄弟打通了律师的电话,向律师请教。

律师告诉萝卜兄弟,像商场这样提前印好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我们生活中通常称为霸王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如果没有采用合理方式向顾客进行提示,或者格式条款违反法律,都是无效的。商场的这个条款,一没有采用合理方式提示顾客,二违反法律,是无效的,萝卜兄弟可以起诉,要求商场退款。

听了律师的解释,萝卜兄弟心里有了底,再次找到商场理论。商场仍然坚持不退款,萝卜兄弟于是告诉商场,自己准备起诉他们,并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写成帖子发到网上,让大家给评评里。商场一听萝卜兄弟要起诉,还要把这事发到网上,态度立刻变了。商场经理出来把萝卜兄弟请到经理室,端上水,点上烟,一个劲道歉,不到半个小时,就把688元钱交到了萝卜兄弟手上。

法律依据:1、《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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