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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指鹿为马的理由抓作家

(2010-09-02 16:05:51)
标签:

法律

非法经营罪

非法出版物

谢朝民

渭南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不要用指鹿为马的理由抓作家

作家谢朝平819日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而且已经被刑事拘留。看到这则新闻后,我想到的第一个故事是指鹿为马。当年赵高有如此能耐是因为他把持了朝政,朝庭上下都是自己的人,只有个别人不听话,难道渭南警方真的也以为自己有这本事吗?以为他们能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全国人民的呼声于不顾吗?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谢朝平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通过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要想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违反国家规定,二是要有非法经营行为,三是后果必须是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通过以上几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谢朝平要想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是要出版了非法出版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此外,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从以上规定来看,谢朝民没有一条符合,《火花》杂志由山西省文联主办,系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根本不是非法出版物其增刊虽然在出版时违反了一些程序,但不能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更构不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那也是出版方违反程序,与谢朝民无关。谢朝民是作者,并不是出版方,因此,谢朝民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且,陕西渭南警方为何要抓谢朝民,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不就是因为谢的作品揭露了当地移民工作中一些丑恶的现象,影响到某些人的乌纱帽了吗?如此费尽心机的编出一个理由来,搞一出现代指鹿为马的闹剧,当我们是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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