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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带头维护司法公信力

(2010-07-19 15:25:42)
标签:

法律

司法公信力

行政机关

波罗镇

律师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行政机关应当带头维护司法公信力

  新浪网报道,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决民告官案法院判决,报道中写道“7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由于职业缘故,我个人对司法界的新闻比较关注,说实话,这些年,司法公信力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虽然这些年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坦白说,效果不是很好。

看到这个新闻报道后,我想大家对为什么国家的努力会付诸东流应该有了一点了解。当作为行政机关的当事人都不尊重司法公信力,通过自己的协调会就否决法院的判决的时候,司法的公信力能提高吗?

我个人一直认为,只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大了,甚至最终走向独立了,才是我国实现法治的标志,才是公民权利有可能得到法律彻底保护的标志,才是国家之福,国人之福。我这么说,是因为我坚信,只有司法机关的权力大了,公信力提高了,律师才能有用武之地。只有律师的权力大了,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目前公民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律师却做不到的现象,才能消除公民去法院立案,法院拒绝立案的现象,才能消除公民想借助律师代理与政府相关的案件,律师不敢代理的现象,才能消除公民想找律师提供服务,律师却无法提供的现象。

从我国法律上讲,法院是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平等的国家机构,但在现实中,法院的地位是远远低于当地同级政府的,很多地方政府也一直把法院当成自己的一个工作部门来看待,对法院进行考核、评优等等。在陕西省国土厅看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与自己平行的机构,作出的判决在他们看来与自己发布的命令差不多,因此,他们才会如此不尊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才敢公然向司法公信力挑战。

从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是迫在眉睫,而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无疑又是必须走在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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