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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程序及时限

(2010-06-24 16:39:25)
标签:

公司登记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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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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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常识

                                公司工商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核准

   1、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通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分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备案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企业集团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申 请 证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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