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协何来教训媒体的霸气?
中国作协的官方网站在4月6日刊登一篇声明,声明中除了对自己在重庆开会期间的一些行为作了所谓“澄清”之外,还在末尾义正辞严地教训了媒体一把,声明中说道“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党和人民把新闻报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交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媒体、新闻工作者理应为社会提供真实的信息,而不能用严重失实的假新闻蒙骗公众,误导舆论。有关媒体及其记者要珍惜自己手中的笔,珍惜自己写下的文字,珍惜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光荣称号。请自尊自律!”
看看,作协说话多有底气,语气多么霸道!看人家教训起媒体来,是一副多么高高在上的气势!这范儿、这劲儿,恐怕你我只有羡慕的份。
我们不可否认,媒体在从事报道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只要不是媒体故意歪曲事实,有意去诽谤,世界各国目前都给予媒体一定的豁免权。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的实际恶意原则,给予了媒体很大的豁免权,让媒体可以尽量自由的报道,以免由于对媒体要求过于苛刻而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见http://www.66wen.com/03fx/faxue/faxue/20100301/98534.html)
我想,上面的两点应该是对作协最好的回应,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我们都有了相应的支持,那就是,对于媒体的错误报道,被报道的主体必须有必要的容忍,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另一项更重要的权利---公众的知情权。
但是,我们悲哀地看到,作协并没有这样的容忍度。且不论这里面有没有猫腻,就算媒体有错,作协作为一个被监督的主体,也不应该在事后发表如此言论。如果说媒体的报道一有错,就要承担责任,就要被这样训来训去,我想,没有媒体再愿意去报道一些敏感新闻了,没有媒体再敢去得罪像作协这样有权有势的机构了,没有媒体再愿意去履行自己的监督责任了。到了那个时候,公众的知情权恐怕也就一起飘到九霄云外了。
看来,中国作协的霸气来源于其对法律的无知,来源于其对现代政治社会的无知,来源于其对公众权利的无知。
中国作协,需要请一个法律顾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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