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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暴力的王岩不适合担任检察官

(2010-03-28 10:01:01)
标签:

法律

检察官

侵害行为

被害人

王岩

杂谈

崇尚暴力的王岩不适合担任检察官

2010年3月23日中午,辽宁省辽阳市实验小学东门口,小女孩和同学一起玩耍不小心把这个女人的辽K—66373轿车碰掉一块没有小指甲盖儿大小的漆,这个凶残狠毒的女人和她亲属一共三人揪住小女孩连踢带打,左右开弓连打女孩耳光,而且还不解气,在110北铁门派出所police到来之前又打了一次。
  当场,许多午休的孩子和家长都目睹了打人情形,大家拉都拉不开。之后,police来了,这个悍妇竟然不认账,不承认打人。后来知道,难怪此女如此嚣张,目无法纪,无法无天,原来是实权部门的人,辽阳市检察院的人民检察官----王岩。
  现在全国整治学校周边安全,想方设法保护学生的安全,堂堂国家公务人员,在学校门口,众目睽睽之下暴打小女孩,简直灭绝人性,还大言不惭:“我是学法律的,有本事就告我!!”(以上内容引自http://bbs.g4.163.com/bbs/photo/170595087.html)

看到上面这段描写和下面的图片后,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作为一名检察官,王岩竟然如此崇尚暴力,靠着对一名弱小的女孩大打出手来解决问题,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作为一名检察官,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来说,做出这种事,都是非常不该的。

检察官也是法律人,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于法律应该是非常了解的,应该是对法律保持敬畏的人,应该是相信法律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人,做出这种行为,与一名法律人的身份非常不符。

法治的精神是什么?是镇压吗?肯定不是,那是统治的精神。是暴力吗?也不是,那是革命的精神。法治的精神,是妥协。

妥协并不是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它代表着,当双方出现纠纷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互相妥协,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比如,对于杀人者,如果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报复,那结果肯定就是互相仇杀。法律则是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通过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及其家属直接支付的金钱或实物等)、精神补偿(体现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人的道歉)和法律补偿(体现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法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通过这种互相妥协的方式,即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补偿,又惩罚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从而使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的状态。

对于王岩来说,她应该采取的也是这种办法,对于自己的损失,可以要求碰坏她车的小学生赔偿(如果事实确实如此的话)。有可能,这位王岩检察官觉得小学生家里穷,没有赔偿能力。但是,我想,她的车肯定是有交强险的吧,这点损坏,交强险的限额肯定用不了。

从道德层面来说,国家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应该高于普通人,面对一名小学生,小女孩,就算她确实碰坏了你的车,也应该有必要的容忍力,更何况,你的损失是可以通过保险得到弥补的,只不过给你带来一点麻烦而已。

作为一名检察官,道德水平低至如此水平,实在令人心寒。法律意识低至如此水平,实在令人愤怒!

有鉴于此,我认为,王岩不适合担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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