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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代表的目的是好的,办法是错的--设置离婚条件之我见

(2010-03-11 12:22:16)
标签:

法律

女方

男方

婚姻法

青岛

人大代表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黑代表的目的是好的,办法是错的

                        --设置离婚条件之我见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表示,现在离婚手续太简单,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

我觉得,黑代表的目的是好的,但办法是错的。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再回到过去要单位出具证明的时代,肯定是法制理念的倒退,牵扯到限制人权的问题。但从本律师代理过的离婚案件来看,有些当事人确实是由于冲动离婚,有些当事人完全是为一口气。在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伤害更多的是女性。为此,从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出发,我认为,可以对离婚设置一些条件,具体如下:

一、如果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必须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如果女方是城镇户口,则按照当地去年(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为510倍为宜(以青岛09年数据为例,这个数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则按照当地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也以510倍为宜(以青岛09年数据为例,这个数额在4.25万至8.5万之间)。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男方为城镇户口或女方工作、生活地点在城镇一年以上(以劳动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则按城镇户口计算。而且,鉴于我国目前执行难的情况,上述补偿以一次性补偿为宜,除非女方同意分期支付。

以上是纯粹的额外补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配。如果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仍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给女方补偿或赔偿。

例外情形:如果男方能证明女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不支付上述额外补偿,还可以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要求女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可以不支付额外补偿,但如果女

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男方有证据的,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女方给予损害赔偿。

之所以提出以上建议,除了女性是天生的弱者以外,是因为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女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一、男方明明有过错,但女方确无法举证,男方有时候急于离婚,和新欢另结连理,而女方却无法证明男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法得到补偿。

二、男方有新欢,但不急于离婚,也不给女方任何照顾,自己把财产全部转移,和新欢过起了日子,女方为此不敢离婚,只能忍受。

三、男方存在其他过错,比如轻微家庭暴力,比如对女方实行其他虐待等,但女方往往很难举证,离婚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如此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弱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违背婚姻自由的法律理念。

以上建议只是一家之言,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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