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拾得遗失物索报酬,违法!
(2010-02-28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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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哥敲诈勒索罪出租车报酬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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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拾得遗失物索报酬,违法!
半岛网报道,杨女士乘坐出租车外出时,不慎将装有企业有关证件的袋子遗落在出租车上,向出租车公司反映情况后不久就接到了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但是出租车司机却提出了“不拿2000元钱免谈
对于的哥的行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系的陈教授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对于陈教授的意见,本律师不能认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拾得东西的的哥应当将东西无偿归还杨女士,只有权要求杨女士支付为保管遗失的物品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为杨女士送还物品时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无权向杨女士索取其他报酬,当然,杨女士自愿支付除外。
同时,本次事件中还存在一个特殊之处,杨女士是把东西遗失在了出租车上。从法律上分析,杨女士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杨女士支付报酬,出租车负责将杨女士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哥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是具体履行合同之人,其行应当视为出租车公司的行为。在这种运输合同关系中,出租车公司负有保障杨女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更无权在拾得遗失物后索要报酬。目前,对于出租车公司的这种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争议,而对于其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出租车像公交车一样,属于公共场所,其财产保障义务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