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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拾得遗失物索报酬,违法!

(2010-02-28 15:31:56)
标签:

法律

的哥

敲诈勒索罪

出租车

报酬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的哥拾得遗失物索报酬,违法!

半岛网报道,杨女士乘坐出租车外出时,不慎将装有企业有关证件的袋子遗落在出租车上,向出租车公司反映情况后不久就接到了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但是出租车司机却提出了不拿2000元钱免谈 的条件,多次沟通后对方仍然表示不能无偿归还。无奈之下,岛城某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负责人杨女士在226日下午,花1000元现金赎回了自己丢失的物品,出乎意料的是,归还物品时对方竟然分两次交还,其过程犹如影视作品中的情节。

对于的哥的行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系的陈教授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具体该支付多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以权利人自愿为前提。由于杨女士的方便袋体积小,不存在保管费用,所以捡到的司机索要报酬行为不受法律支持,但也不违法。如果索酬无果后拒还物品,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遗失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以上摘自半岛网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002/20100228/news_20100228_906327.shtml)

对于陈教授的意见,本律师不能认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拾得东西的的哥应当将东西无偿归还杨女士,只有权要求杨女士支付为保管遗失的物品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为杨女士送还物品时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无权向杨女士索取其他报酬,当然,杨女士自愿支付除外。

同时,本次事件中还存在一个特殊之处,杨女士是把东西遗失在了出租车上。从法律上分析,杨女士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杨女士支付报酬,出租车负责将杨女士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哥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是具体履行合同之人,其行应当视为出租车公司的行为。在这种运输合同关系中,出租车公司负有保障杨女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更无权在拾得遗失物后索要报酬。目前,对于出租车公司的这种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争议,而对于其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出租车像公交车一样,属于公共场所,其财产保障义务较低。

    如的哥拒不归还物品,且向杨女士索取“报酬”,数额较大的话,构成的应当是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的哥将杨女士遗失的物品拒不交出,如数额较大,构成的应当是侵占罪。如果的哥在以此向杨女士索要报酬,则还要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次事件中,的哥以不归还杨女士物品作为要挟,向杨女士强行索要2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杨女士可以选择报警。同时,可以要求返还被的哥强行索要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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