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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

(2010-02-26 17:30:33)
标签:

法律

赵本山小品

赠与合同

捐助

文化

分类: 法律文章

赵本山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

今年春晚上,赵本山的小品受到不同程度的诽议,很多观众甚至大加讨伐,在这里,我不想讨论小品的娱乐性及成功度,就想想说说小品里的法律问题。

《捐助》这个小品是围绕一次捐款事件展开来的,也就是主人翁做了一次善事,向一对母子捐了3万元的款,可他的本意是捐3000元,是由于对数字的理解错误才误捐了3万元。那么,钱大爷是否可以要回多捐的27000元呢?

    捐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归为赠与的性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只有在以下情形时才可以撤销: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三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四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让我们逐一分析上述四种情形,由于钱大爷已经把钱给了别人,第一种情形自然不再适用。同样,第二至第四种情形也不存在,那们妇女对钱大爷无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扶养义务,更没有什么约定义务要履行,至于后来的要以身相许,那是人家自愿的。

因此,如果按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钱大爷是无法要回那27000元的。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钱大爷的赠与行为明显非其本意,其本意是赠与3000元。但是钱大爷依据此条行使撤销权,举证责任较重,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是对捐助3万元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赠与合同能否适用这一条的规定,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总之,钱大爷的钱要想再要回来,希望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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