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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翻进别墅被狼狗咬死,主人无责

(2009-11-27 16:37:15)
标签:

法律

狗主人

狼狗

小偷

民事责任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小偷翻进别墅被狼狗咬死,主人无责

新浪网报道:11月26日凌晨2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他们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尾追来的电信花园居民见此情形试图救下小偷,但小偷因被咬太惨,在试图爬树逃生时死于树上……

此事发生后,大家争论激烈,有人认为狗主人应当负部分责任,有人认为不负任何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就不用多说了,相信没有人会认为狗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主要谈谈民事责任。据我看来,狗主人没有任何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看出,受害人如果有过错,并且损害是由于这种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本案中,狗是在主人自己家里,而且家门是关闭的,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这起事件中,主人把两只狗放在自己家院子里,且有院墙、院门,在这个封闭的环境下,狗是无法伤到外面的人的,也不会伤到正常来访的人。因此,主人是没有过错的。

其次,小偷被咬伤是由于小偷的过错造成的。小偷在偷窃过程中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未经允许就翻墙进入狗主人家里,从而导致两条狗对其撕咬。这种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小偷本人造成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主人对于此事没有责任。

当然,狗的证件过期问题,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狗主人可能会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如罚款等,但那和民事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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