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合法合理合情创收的机会来了
(2009-11-20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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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安部门高消费非常支持桑拿浴室杂谈 |
分类: 律师评论 |
公安部门合法合理合情创收的机会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一名律师,我是非常支持这一规定的,有助于破解时下的执行难问题。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很多限制高消费的具体事项,包括(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权力所限,能采取监督措施有限,只能适用民诉法102条的规定。从这方面来说,最高人法院只能拿被执行人开刀。这有一定力度,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配套措施。
鉴于以上规定的九种高消费行为,公安部门大多可以监管,比如飞机、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等,公安机关通过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以及对这些地方的治安检查都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监督这些经营场所积极履行责任,不为被执行人提供便利,一旦查实上述经营有所不为被执行人提供便利,即可对上述经营场所实施罚款。
我个人对于这种罚款创收,持非常支持的态度,比通过其他方式创收好得多,就是不知道公安部门有没有这方面的意向。当然,其他部门也是如此,对于有监督权限的部门,不妨采取一下这种得民心的创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