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悔权制度应慎行
(2009-06-12 1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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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消费者杂谈 |
分类: 法律文章 |
买房后悔权制度应慎行
最近,网上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做大的修改,其中可能会赋予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享有后悔权,也就是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我认为,后悔权制度在建立时应当考虑平衡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利益,考虑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在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同时,也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具体来说,建议如下:
1、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在事先没有签订合同时,则自消费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房。
2、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在事先没有签订合同时,则自消费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之日)起七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消费者仍然享有后悔权,可以要求退房,但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毁约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建议为房屋价格的1%,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高于1万元。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对消费者实施一定的限制,防止其不负责任的行使后悔权,督促消费者在买房前考虑清楚,也是对开发商一定的补偿,毕竟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3、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在事先没有签订合同时,则自消费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之日)起超过十五日,适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既照顾了作为弱势方的消费者,给予其一定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至于使交易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若开发商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则应当支付消费者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开发商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