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起也有罪?
(2008-11-29 1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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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死不起王小喜犯罪杂谈 |
分类: 律师评论 |
好久没写博文了,因为最近比较忙,老出差,有空的时候也就看看新闻,虽然有时也想写,但累的够呛,就没动。但是今天,看到这则新闻,我实在忍不住了。今天正好周六,下午就当加班吧。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王小喜的父亲在安徽老家去世,留下独子王小喜和妻子周氏。而王小喜常年在外打工,周氏独自寡居在家。王小喜说,母亲改嫁给父亲之前精神已出现问题,生他时已年近40岁。父亲去世后,母亲没有人照顾,病情加重。2006年,他将母亲带到南安,边打工边照顾母亲。
在南安打工时,王小喜结识了诗山镇家庭主妇、47岁的叶丽(化名),并认她做干姐姐。母亲接来诗山后,叶丽经常送饭给母亲吃。由于母亲经常犯病,他不得不往来于工厂和租房之间。
但11月3日清晨起,一切都改变了。
“姐姐送饭给妈妈吃,到房子里一看,母亲张着嘴,已经没有了呼吸。”王小喜说,母亲突然去世,让他手足无措,他手上连1000块钱都没有,顿时不知道如何安葬母亲。(事情经过引自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11/1129_343_900061_1.shtml)
后王小喜只得忍痛和姐姐一起,买了两个麻袋,将老母亲放了进去,趁夜深入河里。不料尸体被人发现,王小喜和姐姐遂被警方抓获,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拘留。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王小喜和他姐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了吗?
所谓侮辱,我认为,应当是指采用了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方法对尸体进行不当处理。根据我国的传统的刑法理论,构成犯罪一般有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在本案中,王小喜和他姐姐在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方面都符合,但是,他们在主观要件方面符合吗?他们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意图吗?
从报道来看,他们完全没有!只是因为太穷了,拿不出钱火化母亲,不得以才采取了这种水葬的方式,何来侮辱?
如果说侮辱,我倒觉得是另外的某种东西侮辱了老人的尸体。是什么让一个老人在死后不得安生,连被火化都不可能?是什么让王小喜和他姐姐负担不起把老人火化的费用,却没有其他的办法?别在事后告诉我,民政局说了,可以申请帮助。看看那些手续,看看需要的那些材料,看看平时有多少人得到过帮助,就知道王小喜和他姐姐为什么想不到去寻求帮助了。上面的两个原因找到了,是谁侮辱了老人的尸体也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