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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杂文 |
“死刑”和“安乐死”
几天前,凤凰台的胡一虎先生,连着两周做了关于对贪污高官“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进行了大讨论。“正方”和“反方”争论很为激烈。“正方”认为“应该”,理由诸多;“反方”则认为“不应该”,其理由之一是“生命是神圣的,即使他犯了罪,也不应该剥夺他生命的权利……”当时我就想:罪犯的生命权利是神圣的,那么官商勾结,贪污了社保资金或制贩假药,使大众得不到治疗,也就是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难道这些人的生命就不神圣了吗?况且他贪污了很多钱,判他个无期,焉知他不会用其他贿赂办法,先办个“保外就医”接着又“减刑”,再到社会上去犯罪,不是又要剥夺别人的神圣生命权利吗?
再说有的杀人犯,犯多个命案,已经剥夺了别人的“神圣的生命权”,如果不判他死刑,又焉知他出狱后,不会再报复杀人呢?这么说来,果废除死刑,则会有更多的人被剥夺“神圣的生命权”,这种先例是不胜枚举的。所以我是“正方观点”,要对这些人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此,我顺便说说“安乐死”的事。也是有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当他还活着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剥夺他的“生命权”(还有别的观点,恕不列举)。本人二十年前,在《光明日报》上发表过一篇小说《灵魂的自白》,说是一个人患了癌症,已经到了晚期,医生还在不断挽救他,他感到这是“用高价购买痛苦!”后来他的灵魂挣脱了肉体,根据他的亲身体验,他是主张“安乐死”的话。他说,人们煞煞苦心地挽救他的生命,好像实行人道主义,实际上对他是最大的不仁道。
本人在十多年前,还在《芒种》上发表过第二篇小说《‘罪’与罚》,那故事说的是:农村的一个小学教师,得了癌症,到了晚期,为支付治疗药药费,已经弄得倾家荡产。他提出让自己安乐死,可是他们学校的领导和医生们,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谁也不敢实行。让他的“神圣生命”,在痛苦中煎熬。后来,当他痛苦得无法忍受时,狠狠咬着妻子的乳房,他妻子也死死地抱着他,以减轻痛苦,使他在无意中窒息而死。本来这事可以了断,可是他的妻子有一个弟弟,企图霸占她的一所房产,将姐姐以“故意杀人罪”告上了法庭,结果姐姐被判了刑。弟弟得到一所房子。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无都是因为种种理由,无果而终。因反对的理由很多,诸如会产生某些“副面”影响……
我总觉得可以先立个法嘛!根据立法,先搞一个试验地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克服其副面,使法律日渐完善嘛!总不能因为怕噎着而不吃饭吧!
社会上有许多事,都涉及“人道”问题。这里有个“大仁道”和“小仁道”的问题:当生不如死的时候,是让他体面的安乐死好呢?还是让他被痛苦折磨死,哪个更多仁道,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呢?
总会有第一个吃螃蟹的(如荷兰就有“安乐死”的法律),谁能够在“安乐死”立了法,谁在法律界则载诸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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