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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打环境官司难

(2006-11-20 11:08:00)
分类: 环境保护

老百姓打环境官司难

严循东 2006年11月20日

打造绿色家园,惠施子孙后代

环境诉讼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打环境官司;是指,在特定主体的请求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裁判环境案件的全部活动。环境诉讼包括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实践中,老百姓常常参与的是环境民事诉讼,故老百姓打环境官司主要指打环境民事官司。然而,老百姓打环境官司的道路十分艰难,不仅立案难,审理难,而且执行等也难。那么究其原因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案件立案难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污染企业大多数是当地政府的支柱企业。它们不仅给当地政府交的税多,而且与当地政府的许多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老百姓受到这些企业的污染,往往协商、调解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到法院立案,法院有两种表现:一种以原告的证据有问题,如要求原告提供污染损害就是被告直接造成的证据等,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受理立案。另一种是以需要研究或请示为理由拖着不立。当实在拖不下去,法院根据污染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大小,又有两种结果。一是立案。将设置障碍推到审判阶段;二是下裁定驳回,洗清自己的责任。许多受害者就是因为法院立案的门槛太高,而不得不放弃最后一道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在默默地背着沉重的包袱,无人去问津,无人去同情。

二、环境官司审理难

当环境诉讼案件在法院不得不立案后,被告往往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一边通过保护伞给法院压力,个别法院更是心领神会,一边收买或制造假的证据,比如,提供假监测报告,花钱请评价单位或鉴定机构作假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这些没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很低的证据恰恰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仅如此,有些法院明显偏袒被告,表现在原告合理的申请法院置之不理,比如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公开为被告寻找开脱的理由,比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解释,在环境污染赔偿案件中,被告应承担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法官却偏偏要求原告去证明受污染动物、植物死亡的原因,要求原告非要拿出解剖的结论,这明显违背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更有甚者,在法庭上,对原告的某些证据,法官与原告争辨,完全偏离了诉讼的规则。

导致环境官司审理难这种局面,其原因大致为,一些法院习惯了行政干预,只要领导有话就得听,案子未审,结果已定,定了结果再找根据。此外,法官重政治轻法律的观念根深蒂固,不是把污染企业当作任务来加以保护,就是怕受牵连不愿审理环境污染案件。

环境污染案件审判阶段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不仅结果常不利于受害者,而且审理期限也过长,受害者因此精疲力尽,倾家荡产。

三、环境官司执行难

即使是那些证据充分——这种充分往往是以受害者作为原告承担了全部举证责任为代价——获得胜诉的环境官司,环境被害者也还要面对执行难的巨大困难。首先,污染企业在感到有败诉的可能时,提前将资产转移,这种转移往往是金蝉脱壳,到执行时表面看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其次,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污染企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也不敢采取强制措施,只好一拖再拖,遥遥无期。因此,环境受害者苦苦盼到了官司打赢,最后也是白条一张,有苦无处诉。

四、环境官司司法救助、法律帮助难

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然而,污染受害者很难从该规定中找到明确依据。由于污染企业往往在当地很有名,故受害者虽然经济十分困难,但立案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可能性很低。如果立案时不能得到司法救助,污染受害者常常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放弃诉讼,所以,污染纠纷案件虽然日益增多,许多情况下受害者赔偿得不到解决,但老百姓到法院打起环境官司的案件相对是很少的。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受害者自己常难以胜任,因此,请律师打官司也是必要的,但律师代理是有偿服务,受害者请不起律师参加诉讼也是老百姓不愿打环境官司的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众多的原因,我国污染受害者宁愿自认倒霉,也不愿打官司,也打不起官司。

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但现实当中,许多地方政府官员不能正确、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忽视环境保护,只讲经济效益,放纵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漠视受害老百姓的合法利益。这种现象不仅使老百姓打环境官司难,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环境法制的权威,助长了污染企业不治理环境污染的风气,最后导致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难以保障。

随着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一定会得到遏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定会依法得到保护。相信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定能在不远的未来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打造绿色家园、惠施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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