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在宽限期内不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的,构成违约
(2018-06-11 10:24:51)分类: 房产 |
卖方在宽限期内不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的,构成违约
【提要】
买方因履行贷款手续违约,但未超过宽限期的,卖方应履行配合买方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卖方未配合的,构成违约。贷款审批过程中,卖方的配合义务为次要义务,合同解除的,应根据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6年9月19日,马1(买受人)与牛2之女于某(出卖人)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马1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向牛2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9月21日,马1向牛2支付定金20万元。后,2503室房屋变更至牛2名下。
2017年1月7日,于某(甲方)、马1(乙方)、某公司(丙方)与牛2(丁方)四方签订《变更出售方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甲方名下2503室房屋达成交易,并于2016年9月19日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现因甲方、丁方之原因,需要变更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人,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签署协议项下的甲方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丁方。
同日,马1、牛2共同填写了《合同变更申请单》,主要内容为:合同条款变更:成交价格变更为856万元,买受人拟贷款金额变更为513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乙方于网签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62万元以担保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于权属登记转移前5工作日内将第二笔首付款343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017年1月10日,双方完成2503室房屋网签;1月20日,马1向牛2支付第一笔首付款62万元。2017年1月10日,马1之夫闫韬与牛2至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办理面签手续,因马1本人未到场及牛2之夫于x华未提交台湾身份证,故此次面签未办理成功。后马1于2017年2月8日完成面签,牛2于次日将面签材料补齐完成面签手续。
后因马1未能及时提交贷款审批所需的材料,双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7年2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后马1向北京银行提交了贷款审批所需材料,但因2503室房屋评估报告过期,需于2月底对该房屋进行二次评估,牛2未配合提交评估所需的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及解除租赁协议;现马1未取得2503室房屋批贷函。马1确认其未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2017年3月11日,牛2向马1邮寄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变更后的《补充协议》,贵方应于权属转移登记前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首付款343万元支付给我方,但贵方始终没有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房款,且由于贵方所称手续、资料不完备之原因,双方也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转移手续;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贵方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超过15日的,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且贵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20%向我方支付违约金······现我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现依法通知贵方:一、自本通知送达贵方之日起,《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正式解除;二、前述合同的解除不免除贵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义务,我方依法保留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未能顺利履行的原因,即马1、牛2各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第一,马1是否违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马1与牛2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至迟为2017年2月15日,根据交易惯例和流程,在此之前马1应办妥贷款手续,马1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取得银行批贷,合同未能及时向前推进,马1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第二、牛2是否违约。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马1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方构成根本违约;马1向银行提交了贷款审批所需手续后,银行于2017年2月底对2503室房屋进行二次评估,此时距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尚未超过十五日,即马1逾期不足15日,牛2此时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由于涉案合同处于继续履行过程中,牛2应当配合马1办理相关手续。事实上,牛2未配合出示评估所需材料,导致评估未能完成,马1未取得批贷函,故牛2亦有违约行为。
因马1、牛2均存在违约行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牛2作为卖房人有配合义务,但该义务属于次要义务,故本院认为马1的违约行为系主要责任,牛2的违约行为为次要责任。现牛2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马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为主要责任,故本院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应依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马1已向牛2支付的款项冲抵其应支付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比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一、解除马1与牛2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补充协议》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马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配合牛2办理北京市海淀区2503室房屋网签备案合同的撤销手续;
三、马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牛2支付违约金一百一十四万元,扣除其已经支付款项,实际支付数额为二十二万元;
四、牛2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马1支付违约金七十六万元。
姚剑2018.6.11
案例来源:(2018)京01民终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