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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仇杀“强奸犯”凸显法律疏漏

(2015-08-10 14:01:16)
       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毕志新及其律师称,毕志新是在得知妻子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才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庭后,记者曾多处走访,试图弄清当初曾秀被强奸事件的解决过程。涞源县公安局称,曾对此案发出《起诉意见书》,已向检察院报批捕,但未获批准;而涞源县检察院则表示,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8月10日《京华时报》)

       综合上述报道分析显见,丈夫为妻复仇杀死“强奸犯”,小处来说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存在衔接失误;大处而言,是有一方出了问题,或者说,一方无作为。现在的事实是,“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忍无可忍的毕志新杀死了“强奸犯”。不妨说,是执法机关的疏漏疏失甚至渎职,导致了这一悲剧。而且,虽然不能证明执法机关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或无法确证,显然不能打消公众在此问题上的疑虑。

       千百年来,自从设立法律公器以来,不论在过去的官府抑或现在的执法机关,一直流传并奉行的一句话就是“民不举官不究”。显而易见,对于这句话的民间解读,既有对封建官衙办案劣习的批判,也不乏对当今一些执法机关被动办案行为的讽刺。如果说,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民不举当然可以官不究,那么对于扰攘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民即使不举,执法部门也必须去究,而且必须快究和深究,否则,就会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具体到保定这起仇杀“强奸犯”案例,疏漏也好,疏失也罢,就是民举了官却没究。不管怎么说,执法机关都难辞其咎。现在,悲剧已经酿成,强奸犯因此废命,虽不至罪当其罚,却也是咎由自取;倒是受害者的丈夫也即举报者,因此铤而走险,把自己和自己的家庭也害了。这样的结局,值得当事公安及检察机关反思,同时也需要就此追责,到底是因为什么,造成这些疏失?究竟是谁,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我想,这件事情不严肃处理,就不能让人心中有畏惧,就不能防患于未然,一个错误犯两次或者多次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810/t20150810_519489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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