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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暴伤人“法官”应一“开”了之

(2015-02-24 16:06:01)

       昨天,湖北十堰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依法对殴打医护人员的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茅箭区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记大过处分。(224日央视)

    事情起源于23日,一女患者在湖北十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丈夫——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殴打参与抢救的女医生,致其视力、听力下降,眼眶骨折,颜面部严重挫伤。十堰茅箭区法院证实,网传打人“法官”为该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他因妻子离世情绪失控,打伤一女医生和一护士。

    一个“法官”——法院的书记员打伤了一个女医生和一个护士,当事法院的理由很奇葩:“因妻子离世情绪失控”;十堰茅箭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很克制:“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前者,有轻描淡写护犊子之嫌;后者,也就是关几天禁闭,做样子给人看。

    首先,“法官”打人是执法犯法。退一步,打人的人即便不是法官,那他也不是白板,至少还是法院执行局书记员,也是“准法官”。连老百姓都知道打人犯法,作为一个“准法官”,就更应该烂熟于心了。难道,他的妻子离世,就可以情绪失控, 迁怒别人,胡作非为,知法犯法?如果再有其他原因假如丧了考妣,是否就可以蹬鼻子上脸,杀人放火?可见,任何原因,都不是打人的理由。在打人理由上犹抱琵琶,只会弄巧成拙,欲盖弥彰。

    其次,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一个“准法官”打伤了人,不能和一般平民一样一视同仁,从轻发落,依据报道情节,还是“顶烟儿上”,不但应该刑拘,而且应该清除出法官队伍。连“准法官”都罔顾法律,动辄撒泼甚至撒野,那不仅是对法官队伍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践踏。人们有理由怀疑,法院这样的处理,还有没有规矩?公安这样的处罚,还有没有威严?人们进而推想并怀疑,这其中,还有没有其他难以启齿的缘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标志着我们正全面走向一个依法治国的年代。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依法,不管是谁犯了戒违了法,都应该依法追究,而且对知法犯法者更应从严处置。现在从这件事情来看,从法院的“舌辩”到“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以及当地公安分局的行政拘留处理,都让人感觉颇想三娘教子,在玩“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很有搪塞舆论、大题小做的嫌疑。

    可见,法官”公开施暴伤人严重,影响恶劣,“裉节”犯案更不能轻纵,应一“开”了之,逐出执法队伍。堂堂法律圣殿,岂容此类害群之马撒泼使性?

 

http://news.sina.com.cn/s/2015-02-24/093131538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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