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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信息也符合“米兰达定律”

(2015-02-04 18:08:16)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月4日中新网)
       网上聊天记录等等信息都可以视为“呈堂证供”,它的意义可以从三面解读。
       其一,这是对网络载体媒体的重视,体现了法律证据采集类型的与时俱进,更加丰富;
       其二,对于每个自媒体的社会公民而言,是把双刃剑,除了在诉讼时别人的“信息”可以成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自己的“发言”也可能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所以应敏于行而慎于言,非礼勿言,当然更不要歪曲诬陷传谣造谣,否则真有可能成为法庭证据,一失言成千古恨;
       其三,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既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有可能涉身官司的享有知情权的公民依法公开告知。
       看美国大片,有很多这样的镜头:枪弹横飞,警察终于抓到犯罪嫌疑人。然后警察会对嫌犯说:“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作为法庭上不利于你的证据;你可以请律师在场;你如果无钱聘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律师。”其实美国警察的这几句话,并不是那些个好莱坞大牌编剧凭空编出来,作为噱头随便说说的。这几句法言法语,叫做“米兰达法则”,或曰“米兰达定律”。具体这个法则是怎样诞生的,大家一搜便知,在此不赘。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最高法的这个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司法解释,也可以理解为“米兰达定律”:“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作为法庭上不利于你的证据。”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2-04/7033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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