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7日的《人民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
首先应该肯定,南宁市凡事想到用立法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种思路很好,它抛却了凡事行政干预的思维模式。去行政化、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初衷,都是值得赞赏的。
但是,就公交车拒绝让座这件事情而言,它只构成了修养缺陷,并不导致行为违法,说到底还是道德范畴的问题,顶多也就是教育劝导,而不能乱施处罚,那样非但不解决问题,还有可能激化矛盾。
话说回来,因为不让座而致言语失和,甚至举止动粗,那也必须通过报警等手段,让执法人员来处理,其他人可以帮助扭送公安机关,但并不具备处罚的资格。换句话说,没有处罚资质的人员对他人处罚,不仅侵权,而且违法;是以侵权的手段对待侵权,用违法的手段处置违法。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就算拒不让座惹事生非是违法的,我们也不可能在每辆公交车上都配备一名执法人员,不要说现实条件不允许,即使可能,那样倒是可以增加就业,却丝毫无助于沦陷的道德操守瞬间修复。
当然就更不能指望司乘人员尤其是司机一心二用,心可旁骛,一边劝阻,一边开车,关键时刻还能挺身而出,“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他们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更没有时间和能力去处理棘手的道德问题。
况且,就像医患矛盾常常不可调解一样,司乘也是一组矛盾,因为稍不遂意便被乘客推搡、殴打、夺取方向盘的事件层出不穷。设若司机不自量力地去“赶人下车”,只会加剧司乘矛盾,倘再遇上那牛二样的泼皮,最终只会自找没趣,吃不了兜着走,还可能危及全车乘客的安全。
有人或许会说南宁的做法超越了阶段,我则大不以为然。不管在任何阶段,道德的问题需要教育去修复,不关立法吗事儿。立法的猫永远拿不了失德的虫豸。因为它们二者,本不是一对天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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