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青年报今天的一则报道,这个报道让我很困惑,也很纠结。因为它无视国情,过于刻板!
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今年5月16日,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
经调查,这是一起儿子在母亲的请求下帮买农药助母亲安乐死的故意杀人案。李阿婆已经70多岁了,因中风行动不便。“母亲对我说,这几天她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有办法,只好去买。”
尽管李阿婆的儿子在亲邻眼中是个孝子,是在协助母亲安乐死,但检察机关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邓某帮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遂对邓某以故意杀人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对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至少可以避免有人借安乐死之名蓄意杀人或滥杀无辜。
但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却忽略了咱国的特殊国情:在一个没有医保、社保的农村群体里,不堪重负的医疗费往往会成为一座大山,压得患者的亲朋甚至好友都喘不过气来,甚至压垮所有健康的人。“一人患重病,全家都倒霉”,正成为生活中最为普通和真实的写照。
所以,一些重病无望医治的老人,为了尽快解脱,开明的家长会主动要求安乐死;自私的儿女会设法让亲人安乐死。
与其活着让自己痛苦遭罪,还成为全家的拖累,不如索性一喝了之,未必不是一种上上之选。
如果是我,宁愿选择安乐死!为了不牵连儿女,一定写好遗嘱。
所以我很理解,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儿子遵照母亲的心愿,喂给她农药喝,实在是一种虽然无奈、心痛、违法,但却是现实的选择。
对这样的人绳之以法,是法律的不够人道和厚道!
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面对的,是法律与人性的两难抉择;是好死不如赖活着。
我的经历就足以说明这种选择的艰难。
我的家乡在石家庄附近的农村,无论从哪边排,都说不上富裕,也算不上贫穷。温饱而已。但是,当我的母亲染上乳腺癌、我的父亲又患上白血病时,一度,我觉得天要塌了。老人病了,做儿女的砸锅卖铁也要为他们咬牙治病,我想我是能够做到的。可是,我老婆能做到吗?你让她卖了房子去给公婆治病,既不人道,也不合理。何况,二老的病都是不治之症。
我承认,我们都有工资,10年前,每月有两三千元的收入。但是由于没有医保,我的工资实在不足以抗衡每月近万元的医药费。即便是四个兄妹分担,如果假以时日,旷日持久,活人也得被拖垮。
没有医疗保障,你拿什么去换让人活下去的尊严?拿什么去做久病床前的孝子!坦率地说,我做不到。
如果只从让母亲喝药一事,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邓某的谋杀嫌疑;但是考虑到他是一个孝子,母亲重病二十多年,且安乐死本身完全是遵照母亲所愿,再考虑他为母亲治病的负重,是不是也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城市人群中?
法律的考量,太刻板,就会泯灭人性,罔顾鲜活、健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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