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出租问题(发表于《北京文博》)
(2010-02-02 1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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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出租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是按照具体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县级和文物普查登记文保单位四个等级。其中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均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文物,即归属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部队所有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归属集体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三是归属个人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于级别不同、所有权性质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不同的保护规定。
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转让和抵押属于处分权利,转让就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不得变更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文物法是限制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法律条款的核心问题是分析理解什么是资产经营。资产经营就是将资本财产上市交易,简单的讲,经营的含义中没有包含有出租的意思,因此,文物法第24条并没有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出租的表示和内涵。
不允许文物出租意见常常是讲如果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济资源出租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他们必然以赢利和追求高额利润为目标,这全是作为企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但是,不容许出租是没有道理的,首先,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文已经分析过。其次,文物出租后,文物的所有者和文物的主管部门所拥有的财产的监管权和文物保护的管辖权。因而,文物出租后,并没有失去监管。三是文物出租后,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者收取资金后,唯一重要的任务就是监管好自己的财产,既不可移动的文物;如果,所有者自己使用,他既是文物的监管者,又是使用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势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他没有产权人的监管,他本人就是产权人,只有文物部门的监管□□文物的野蛮使用再所难免,其害比租用更加有过之。;四是文物的出租就是文物的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合理的利用,是对文物最好的、最有效的保护。比如建筑物,有人使用的一般要比无人使用的保护的更好。出租利用后就有财礼对该文物进行保护;出租之后创造价值,就能体现该文物的价值,使人们更加珍视。我们国家有国家级文物
热心文物的媒体和人民群众是我们保护文物的重要基础,媒体和人民群众对文物出租的关注,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我们在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允许文物出租后之后续管理问题,缺乏监督,有的文物所有者一租了之,疏于管理,造成文物损失。但不允许出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解决文物的保护根本在于监管与是使用分离,即文物的使用者不能同时是监管者。同时,明确文物监管者的权利与责任,使监管者专守保护,各思其职。相信随着人们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文物会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子孙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