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行规则
			
					(2016-03-25 15:30:25)		
		
						
		
			
为了太阳能船赛好不容易找来的内河航行规则,当然是国内的,不是欧洲的,不过相信也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   第 1 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轮船日间航行,应于船头悬挂自定船旗,船艉依规定悬挂商船旗,两旗不得悬挂一处。
 第 3 条
 轮船夜间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应依左列规定,分别设置号灯:
 一各轮须于船头桅杆及船艉,各悬一白色明灯;并于船之左舷设一红色灯,右舷设一绿色灯,红绿两灯背面,各设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灯光互相映射后方。
 二轮船拖带船只时,于桅杆白灯下,加悬白灯二盏,高下相离约六英尺。每一拖船,须各于明显之处,悬一白色明灯。
 第 4 条
 轮船夜间停泊,应于船头桅杆,悬一白色明灯。
 第 5 条
 轮船如遇中途搁浅或机器损坏不能行驶时,在日间,应于明显之处,上下连挂黑球两个,在夜间,除照平常悬一白色明灯外,并应于挂黑球之处,换挂红色灯两盏。
 第 6 条
 帆船夜间航行,须于船上明显之处,悬一白色明灯。
 第 7 条
 渔船在河道夜间捕鱼时,须于船头船艉,各悬一白色明灯。
 第 8 条
 两轮船迎头相遇,应各靠右边让路,使他轮得向本轮左边驶过。
 第 9 条
 两轮船纵横相遇,如甲轮见乙轮在本轮船头之右者,应察看情形,或减少速力,或立即停轮、倒轮后退,让避乙轮所行之路,甲轮既经让路,乙轮亦应察看情形,设法让避,不得迳向甲轮前面横驶而过。
 第 10 条
 两轮船同一方向行驶,后轮欲越过前轮时,除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鸣放汽号外,应避前轮所行之路。但遇河道狭窄交叉或转弯处,不得争先越过。
 第 11 条
 前三条之规定,于帆船亦适用之。
 第 12 条
 帆船在内河航行,平时除无他项阻碍外,应靠船右河岸行驶。
 第 13 条
 两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时,两船之一艘,应照左列规定,避让航路:
 一自由行驶之船舶,应让用帆行驶之船舶。
 二自由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逆水者应让顺水者。
 三用帆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顺风者应让逆风者。
 第 14 条
 轮船与帆船相遇,轮船应让帆船行驶之路。
 第 15 条
 轮船通语之汽号如左:
 一短声汽号一响,表明本船向右。
 二短声汽号二响,表明本船向左。
 三短声汽号三响,表明本船倒退。
 第 16 条
 两轮船前后行驶,如后轮欲越过前船时,应放长声汽号三响,短声汽号一响,通知前船,于未接前船答允汽号前,不得争先越过。
 前项情形,前船不允许后轮越过者不答,允许者应以相同之汽号答放。但不得无故不答。
 第 17 条
 轮船越过帆船时,除缓轮前进外,应放长声汽号一响。
 第 18 条
 轮船遇左列情形,除缓轮前进外,每二分钟应放长声汽号一响。
 一遇雾、雪或大雨视界不良时。
 二经过河道交叉曲折转弯时。
 第 19 条
 轮船于航行中除遇求救时,应连放汽号或雾号,或击警钟,或用通话旗号,夜间或兼放蓝火至遇救时止。
 第 20 条
 轮船在河道交叉狭窄曲折转弯或堤岸低陷之处航行时,应缓轮慢行。
 第 21 条
 船舶于航行中遇有他船求救时,除本船亦在危险中外,应立时尽力施救。
 第 22 条
 船舶不得将含油物质、污水、垃圾、煤屑、塑胶物品及沙石等,任意投弃入水,应予贮存运岸处理。
 第 23 条
 船舶不得在河道中流或交叉转弯处停泊。
 第 24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之规定。
 第 25 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航政机关得停止该船舶航行。
 第 2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 
 							
		 
						
		
        	
            
	        	
	            	
	                 喜欢
喜欢
	             
                                
                    0
                     赠金笔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