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标签: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分类: 政策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二)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保密观念强;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处理问题能力;
(四)熟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流程等;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二条
(一)检查考点和考场是否满足考试要求;
(二)检查考核员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考风考纪;
(四)对报名资格审核情况进行抽检;
(五)向派出机构提交巡考报告。
第十三条
(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安排落实符合考试条件和要求的考场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确定考核员名单,安排考核员值班;
(四)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考试,并按规定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作弊等异常问题;
(五)组织做好考后收尾工作。
第十四条
(一)核实考生身份;
(二)监控考试进程,防止考生作弊;
(三)根据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进行现场处理和记录,并报主考人员复核确认;
(四)配合考试系统管理员处理计算机考试系统意外故障;
(五)考试成绩由2名考核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做好考后成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一)熟练掌握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
(二)核实考生身份;
(三)按规定指导考生确定考试科目和试题;
(四)按标准对考生应用操作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不得减少考核项目或者更改考核标准;
(五)根据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进行现场处理和记录,并报主考人员复核确认;
(六)考试成绩由2名考核员共同签字确认;
(七)做好考后成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一)负责考试系统及网络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考试管理系统参数和密码以及考试题库使用过程中的保密;
(三)当考试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死机或考生违反操作要求造成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核员共同确认并进行处理,重点做好异常状况的数据保护工作;
(四)考试完成后,应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及时上传考试数据。
第十七条
(一)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考试的考务相关工作;
(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考前培训活动;
(三)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相关工作;
(四)与考生有其他关系的,参与有关考试工作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或者根据他人举报,经确认存在问题需要回避的,也应实行回避。
第三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全国范围培训:
(一)召开考务工作会议,传达和学习考试有关精神,使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考务工作人员能深入理解和准确传达考试有关政策精神,并认真贯彻实施到考试工作中。
(二)适时组织各省考务人员就考试管理制度、考试流程、考试系统的使用和操作、考务管理工作各环节操作要求等进行专题培训。
(三)组织全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师资培训。
第十九条
(一)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片组织各设区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利用全国统一培训的考核员师资,组织本地区考核员培训。
第四章
第二十条
(一)理论知识考点和应用能力考核考点的设立应符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办法》(厅职字〔2011〕223号)中的有关要求;
(二)每个考点应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在考试区域外设置隔离区,有条件的应进行封闭管理;
(四)考点有关场所应设有停车、紧急通道、卫生间、考场位置、考场指引等相关标志;
(五)确定考试开始和结束信号;
(六)根据考试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相关服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一)保密室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保密室负责人全面负责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安排不同人员分别掌管试卷保密室门锁钥匙和保险柜密码、钥匙。
(三)保密室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发放或考试光盘的存取工作。存取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保管保密室和保险柜(或密码铁柜)钥匙、密码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严禁工作人员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娱乐、私自使用电话。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拒绝他人索用保密室的钥匙和相关密码。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禁止代领试卷。
(七)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一)考前清理考场内的纸张、书籍等,检查无误后在门上贴封条;
(二)每个考场应备有一份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报名相片的考场座次表,供核对考生身份和座次;
(三)每场考试结束后,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考生遗留的物品;
(四)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场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考试用车应确保技术状况良好,满足考试要求;
(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考试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
(三)考试用车车容车貌整洁,分别在车前后悬挂考试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入场;
(二)考生对号入座后,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有关信息;
(三)引导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四)考试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注意事项等(或由考点统一广播);
(五)严格按考试时间启动考试,不得提前或推迟开考时间;
(六)开考后30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应经考核员确认后方可离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及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七)监考期间不准吸烟、聊天、阅读书报等,不准擅离职守;
(八)维护考场秩序,发现考生有不遵守考场规则或考试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须记入考场记录;制止除巡考、主考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未经主考人员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宣布考生停止答题并收卷引导考生退场;
(十)核对本考场应到考生数、实到考生数、缺考人数等信息,分别填入《考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其中缺考、违纪人的准考证号均应准确填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入场;
(二)考核员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有关信息;
(三)考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注意事项等(或由考点统一广播);
(四)根据规定指导考生抽取题目;
(五)监考期间不准吸烟、聊天、阅读书报等,不准擅离职守;
(六)制止除巡考、主考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未经主考人员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七)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场设备。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八)其他一般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泄露出卖试卷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2名及以上考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知考场记录内容。对考生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主考人员签字认定后,报送设区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