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京报》报道:《沪“钓鱼案”两官被追责,副区长行政警告》。言:备受关注的浦东新区“孙中界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昨天,上海市监察局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因对10月20日对外发布“孙中界事件”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上海市监察局相关决定言: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领导,对“10·14”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10月20日,这份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浦东新区政府后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同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
等待良久的埔东新区关于钓鱼执法的是是非非以及所谓问责,终于暂时性尘埃落定——人们期待的一记或大或小、或轻或重的板子,到最后连影子都没有。埔东新区只给予两个造假欺瞒、错误引导社会舆论的当事领导“行政警告处分”。与以往所有不端政府行为引发社会公众义愤的情形一样,上海有关方面执意要将我行我素、刚愎自用、冥顽不化、对抗到底当作一方屡试不爽的良药了!
“行政警告处分”可以算得上是计划经济时期,对于领导干部有一定作用、影响、约束力的泛政治色彩的处罚措施。其实,那个时候,领导脸皮没那么厚,没有那么多死不要脸的领导,领导没有更多的经济利益,没有更多的关系网以及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担忧,故“行政警告处分”算得上是给当事人脸上抓一道子的行政举措。之上大概还有“行政记过处分”等等。试问,这个“行政警告处分”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其他所有方面,何以能起到处罚、担责的一丝一毫的作用?
就是这么一个早已被领导们以及社会公众抛到裤裆里的一个鸟处分,竟然被埔东区政府煞有介事地拎出来,不嫌其臭地轻安在两个当事领导身上。其实,埔东区政府此举,恶心的绝非当事领导,恶心的是已然是社会及民众,以及业已被“损害”了的政府形象。也就是说,埔东区政府后继所做的,不是要修补政府形象,而是在继续“损害”政府形象,且不那么选择手段,肆无忌惮。
何以如此之言?笔者先是看到了这份“问责”公函的漏洞百出。
比如,“陆月星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吴福康对“10·14”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这两个结论的前后因果以及基本逻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陆月星和吴福康为什么要“轻信”、“没有核查”?有没有作为领导基本的鉴别大事大非的能力?若没有,这两个领导又是怎么坐在上位的?他们是主观不愿意,还是客观没能力?这应该给社会、给民众一个交代!而两个领导都是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在埔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云云,如此字斟句酌、百般搪塞,显然是在推脱责任。是埔东新区负责“问责”、负责撰写“问责”文稿的有关人员、有关签字人员,在为这两位领导推卸责任。或者说,是为给予两位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寻找理由和借口。
再比如,请大家注意的是,埔东新区自始至终都在强调“新闻稿”
。两位领导签字的是新闻稿,而非结论。是明显是在对社会与公众进行公开的误导!这里面回避的是,对结论、政府结论。且对于臭名昭著的“钓鱼执法”只字不提。“新闻稿”当然比政府结论要轻了许多,当然不需要担当什么责任。那么我们要问了:这“新闻稿”与政府结论之间有什么关系?或者说,政府部门为了搪塞社会、搪塞公众、糊弄社会、糊弄公众,而在没有政府结论认定之前,要出台一个“新闻稿”,则这岂不是在说明,政府部门根本是不负责任的吗?政府部门五个部门竟然造假“新闻稿”,是否意味着,政府部门造假“新闻稿”惯了,轻车熟路了呢?政府部门签署或造假“新闻稿”,有没有一个规范的工作准则呢?
还比如,埔东区有关部门先是造假“新闻稿”,后被埔东区政府认为“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后来,浦东新区政府后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如此种种,其中混乱的逻辑关系,已非一个正常的、理性的政府部门所为。是造假的“新闻稿”,还是“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
“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期间,是有着本质不同的!既“不正当取证”,又造假“新闻稿”,应该说,是双重罪愆,应该被双重问责——这双重问责,就是这么一个“行政警告”吗?
再有,若进一步追究,“不正当取证”说法及认定本身,即严重站不住脚,早就为搪塞社会、搪塞公众定下了调子。正如律师郝劲松所言: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量众多的“钩子”与交通执法人员,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栽赃陷害大量车主,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十分严重,已涉嫌诈骗罪。浦东新区政府内部,想必有不少知法、懂法之人士,对此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难道即能长久装聋做哑吗?
丢卒保车、挥泪斩马肃其实并不难,只不过是暂时失去了面子,以自失面子给社会、民众一个面子——由此,埔东新区政府或者不愿意做、不屑做。停止当事人的职务、看下一步的动静行事,待避过社会的关注、避过舆论的风头,即可悄悄让当事人出来工作,这样做也是前有车后有辙的,郑州“替谁说话”的局长,就是个例子。而为当事领导换个蹲坑,以正常工作调动的名义,也不是不可行,那样至少也能缓和一些社会、公众的激动情绪。但是,上述所有这些,埔东区政府都没有去做。他们要做的,愿意去做的,就是一个“行政警告处分”。
笔者相信埔东新区有关领导要高明的多。对于笔者所列上述比“行政警告处分”更高明的“问责”法,或许根本不高明——建设性的、规范性的、前瞻性的、符合社会、民众、国家利益的“问责”法,相信埔东区政府随手捻来即是。而,不用最高明的,只用最愚蠢的,或者说,在他们自己看来,不用最愚蠢的,只用最高明的,只能说明——埔东新区如此以“行政警告处分”问涉违反法律的官员之责,这是在明里暗里蔑视、无视社会及公众,蔑视及无视法律,蔑视及无视和谐社会建设,并行强蛮的对抗之实。
“行政警告处分”,这个具有中国上海埔东特色的“问责”结果,能否让社会满意、让民众满意,能否糊弄过关,能否不酿出下一拨的社会风潮,让我们拭目以待。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