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为救人者卸包袱
(2011-11-29 18:20:45)
标签:
杂谈 |
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还是不扶?””在救人前,是不是得先看看,现场有没有监控摄像头?——自打彭宇案发生后,许多人在为“该不该救、会不会被反咬一口”等问题纠结的时候,深圳市的这个《条例》的出台,实实在在地为“缺装备”的救人者卸了包袱:真可谓“救人你就大胆地上,别为监控愁白了头!
“舍己救人、救死扶伤并不难,难就难在现场没有监控摄像头!”——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都是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一旦发生了纠纷,上了法院,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事故的双方该谁来举证便成了大问题。于是,该《条例》中的“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便成了最大亮点。不用说,这一条一款,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在以往的一些“离奇交通事故”中,仿佛有这么一条潜规则,那就是:碰磁的零成本,反咬一口无责任。对此,《条例》对被救以后,反咬一口的人以及“马路碰磁客”下了一道“紧箍咒”: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能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话说了多少年了,如今终于有了法规上的保障:在这个〈条例》上,我们看到了对救助者实施医疗、法律援助、慰问、奖励等一系列的后续援助,为鼓励事发现场见证人“挺身而出”向有关部门作证,〈条例〉还作出了奖励证人的规定。
遗憾的是,中国那么大,深圳那么小,我们当然不能让这种好事儿仅仅发生在深圳。因此,我们希望这个法规能在全国遍地开花。因为,法律的空白是人情冷漠的根源。(朱成方)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