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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关于建立选调生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9-11-29 19:32:13)
标签:

就业

选调生

市委组织部

基层工作

培养教育

山海关区

杂谈

分类: 组织培养

山海关区选调生管理试行办法
2009-03-25  山海关党建  http://www.shgdj.gov.cn/new/detail.php?btype=干部工作&type=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id=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河北省《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选调生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区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坚持 “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每位选调生的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以及所从事的工作,由选调生所在单位有针对性地对每个人制定具体培养措施和培养目标。在年度考核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目标。

    第四条 建立四项制度,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使其尽快成长。

    1、培训制度。选调生培训计划直接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规划。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应至少脱产培训一次,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选调生上岗前,由区委组织部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鼓励选调生自学,支持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选调生的素质。

    2、谈话、座谈制度。区委组织部采用谈心、征询意见等形式对选调生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动向和实际困难,帮助解决选调生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他们的成绩和进步,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及时指出,使其防微杜渐。每年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交流思想,协调解决选调生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汇报、调研制度。注意引导选调生学用结合,注重围绕本职工作开展调研,不断进行理性思考,每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汇报工作一次,并撰写两篇以上社会调查或专题调研文章。 

    第五条 强化实践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采取结对子的办法,由选调生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轮岗交流。每年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的选调生人数不少于全区选调生总数的3/10。轮岗交流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3、压担子。由区委组织部或用人单位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参与全区中心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使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磨炼成长。  

    第六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对选调生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以下情况不适合作为党政干部培养对象继续培养的,及时作出调整: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

    2、本人思想动摇,不愿意继续在基层锻炼;

    3、身体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

    4、有其他不良表现。

    调整选调生,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对选调生重点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三年。重点管理期满,纳入干部正常管理序列。

  第七条 选调生分配到镇、街工作,列入镇、街行政编制,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八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区委组织部将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他们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和考察情况,适合在基层任职的,在基层安排一定的职务;适合到机关工作的,积极推荐到区直机关工作。

  第九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制定优惠政策,让更多优秀的选调生参与竞争。领导班子换届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使用选调生。

  第十条 区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选调生中选拔。选拔工作采取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需求比较集中,需求量较多时,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数量及条件,区委组织部会同人事部门,在选调生中组织报名,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对个别急需的,可由组织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从优秀选调生中推荐选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组织批准,不准借调选调生。

  第十一条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培养选调生的第一责任人,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为直接责任人。选调生所在单位每年要在十一月底对选调生培养、管理和调整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地自查总结,并上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十二月份对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选调生的职务调整和工作变动情况,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在一个月内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海关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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