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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予以执行的标的范围

(2013-05-28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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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分类: 疑难复杂案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执行实践,以下各项不成为执行标的: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同等对待。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3股民保证金。证券交易账户上的资金基本上是股民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宜采取冻结、扣划证券经营机构在其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
  4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5住房公积金、住房集资款。企业职工的住房集资款在性质上是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将其视为企业的其他财产。
  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国防科研试制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冻结、扣划国防科研试制费8银行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人民法院在执行一方当事人为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得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
  9外交豁免执行的财产。
  10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11依权利的性质禁止执行的,如专属权;基于公权力或行政权的作用而为的给付,如纳税人的税款;具有公共利益的财产,如不融通物。
  12法律规定禁止执行的,如土地、矿藏河流等;义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需的费用,物品等;义务人生产所必须的房屋、设备、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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