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给刑事被害人以有效和必要的救助,既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13年,检察机关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13681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13681”这个数字,意味着一个个濒临绝境的不幸家庭,被重新点燃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在现实中,有不少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以致被害人及其家庭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甚至因失去家庭顶梁柱而失去了经济来源,导致生活陷入困顿。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给刑事被害人以有效和必要的救助,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在洪道德看来,中国是一个具有扶危济困优良传统的国家,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关心刑事被害人,给刑事被害人以国家补偿应当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每年200万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一直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洪道德说,我国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以往像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等大量案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犯罪人本人没有合法财产可供赔偿。”洪道德说,“即使在法律、政策上引导、动员犯罪人及其家属、朋友的积极性,由他们多方设法筹集款项赔偿被害人,在许多案件中仍然不能使被害人获得必要的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在今年两会期间说,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为40%至50%。除已破案的外,每年约有200万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遭遇“执行难”,无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有些刑事案件没法破案,或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无从谈起赔偿。
“因加害人无力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往往成了‘空判’”。麻国安说,“随着法治发展和人权意识高涨,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这种状况与被害人缺乏有效途径实现其权益的境遇,已形成了鲜明对比。”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法官卢芬认为,现实中刑事被害人因无法获取赔偿,由此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事人上访、闹访甚至扬言要报复被告人家属、报复社会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针对救助资金、救助申请和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意见》,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阶段,都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获取一定救助金。
救助程序不顺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各地积极推进,还催生了不少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2年9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四川、云南、山西等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共同推进全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河北、内蒙古等地的一些检察院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办公室”,等等。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4149人,发放救助金17650万元。
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省市地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上还存在层级不一、标准不一、形式不一、保障不一、流程不一等问题。
由于《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定义为“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因此,在很多地方,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而是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实施救助。而事实上,由相关部门多头负责,而每个相关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因而对这一制度的开展和推广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救助对象范围及其条件、标准不一致,救助程序不完善,审批程序繁琐,期限不明确等问题。比如有些被害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其户籍在原籍,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提供关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贫困证明,时间较为漫长,导致救助申请无法及时报批。
在麻国安看来,由于没有统一立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性质和定位也不明确。
资金不足难以为继
从本刊记者调查情况来看,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资金是最大的掣肘,致使救助工作在一些地方难以有效开展。
目前,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各级政府都有一套财政支出制度,且各地财政收入相差迥异,难以建立救助基金长效保障机制。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不足难以为继的问题更加突出。
“对于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的可判断性标准不明确,也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时承办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较强。”麻国安举例说“比如刑事被害人是否可以得到救助,很多时候不是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取决于被害人的生活是否困难、取决于不同司法承办人员的主观判断。”
“各个地方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异。”麻国安说,就救助标准而言,补偿金额也存在不确定性,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有些地方甚至以救助作为刑事被害人不上访的条件,“一闹就补,大闹大补,不闹不补”,这种随意性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由于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都是一次性救助,且救助金相对较低,对于被害人重伤后巨额的医疗费,被害人死亡后家属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更为严峻的现实是,因为救助资金难以为继,相对于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能获得国家救助的,毕竟还只是极少数。
制度亟需整合完善
多位受访专家呼吁,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规,对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期限、救助的标准等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明确各个部门在救助中的作用,使救助工作可以及时高效地开展。
洪道德和麻国安均建议,应尽快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全国性立法工作。尤其要明确统一救助与负责部门,专门协调各司法机关和救助的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的职能,应做到明确清晰。
对于救助数额的确定,麻国安认为,数额应充分考虑制度定位,即帮助刑事被害人渡过急迫性困难,同时综合考虑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害人实际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
“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阶段,如何获取一定救助金的办法,应进入人大的立法议程,设计出可操作化的制度安排。”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鄢圣华认为。
鄢圣华建议,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应采取以政府拨款为基础,社会捐赠为辅,一同建立基金的模式。为保障基本资金来源,应把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门的司法救助资金。此外,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为设立司法救助长效机制,可将应上缴国库和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财产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作出明确界定后,按一定比例从罚没财产中提取救助资金。
“此外,还应开拓救助资金的来源。”鄢圣华建议,“可将社会捐助的部分列入救助资金管理。无论是个人、企业、团体,都可以以捐款作为补充的形式,加入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行列中,扩充社会资源。”
“惩罚罪犯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抑恶,还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的高度,上升到国家责任的高度,给国民以安全感。早一点避免各自为政,早一日进入全国人大的统一的立法议程,这是民生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鄢圣华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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