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hotocdn.sohu.com/20061229/Img247330669.gif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2年第45期
11月5日出版
总第1497期
文/李松
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和事件时,习惯于对绝大多数信息保密,在某些情况下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涉及公民、法人的具体个人权益,有时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因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情绪,而且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内在约束力也会得以提升,这对塑造公安队伍的积极形象大有益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有数年。公安部发布该规定,主动寻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接,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这一举措值得嘉许。
该规定亮点纷呈,有不少理念上的突破。比如区分了执法公开的概念、对象和范围;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具可操作性;规定重大案件调查结果的公开性,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等等。
在肯定该规定传递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时,对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譬如,该规定要求“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及时到什么程度,拒不公开如何解决等等,可进一步细化。
再譬如,该规定强调“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或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怎么处理,程序如何,处理结果是否公开等等,也可更为具体。
作为国家强制力量,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其执行过程需要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并非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职能部门就会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因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要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可或缺。
在落实规定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宜与媒体监督互动互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终达到公安机关和公众“双赢”的目标。
转载于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1/04/c_1239112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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