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瞭望》评论:“执法公开”还须后续发力

(2012-11-04 21:13:31)
标签:

杂谈

分类: 评论

http://photocdn.sohu.com/20061229/Img247330669.gif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2年第45期 11月5日出版  总第1497期

 

文/李松

 

    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和事件时,习惯于对绝大多数信息保密,在某些情况下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涉及公民、法人的具体个人权益,有时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因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情绪,而且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内在约束力也会得以提升,这对塑造公安队伍的积极形象大有益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有数年。公安部发布该规定,主动寻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接,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这一举措值得嘉许。

    该规定亮点纷呈,有不少理念上的突破。比如区分了执法公开的概念、对象和范围;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具可操作性;规定重大案件调查结果的公开性,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等等。

    在肯定该规定传递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时,对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譬如,该规定要求“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及时到什么程度,拒不公开如何解决等等,可进一步细化。

    再譬如,该规定强调“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或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怎么处理,程序如何,处理结果是否公开等等,也可更为具体。

    作为国家强制力量,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其执行过程需要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并非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职能部门就会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因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要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可或缺。

    在落实规定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宜与媒体监督互动互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终达到公安机关和公众“双赢”的目标。

 

转载于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1/04/c_123911289.ht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