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不辩不明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将残疾程度分为七级,看似比较合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服务时也将这东西吹得神乎其神,诱人买保,但实际上它是一个陷阱。
按这个标准操作,绝大多数的投保人将得不到赔付。该表的实质内容很少,大部分的伤残没有包括进去,而且所涉及到的受损器官要么缺损(缺失),要么它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功能的都得不到赔付。
1、标准中的器官缺失仅包括眼球和四肢的缺失,除了“中枢神经系统机能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这样一句笼统的话以外(这其实就是植物人了),内脏器官的缺失没有一个包括,因而内脏损伤造成的残疾将基本上得不到赔付,比如肺损伤后摘除1/2 、脾脏切除、肝脏部分切除、胃切除、肠部分切除等都不可能得到赔付。
2、除视听嗅功能及人体活动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障碍或丧失将得不到赔付。比如消化吸收功能、泌尿排泄功能、生殖功能、性功能等。
3、除眼、鼻损伤外的其他部分的容貌毁损将得不到赔付。比如耳的缺失,嘴损伤后的丑陋、面瘫。
4、外伤性精神障碍,如果没有植物人的程度将得不到赔付,而这种情况也就不叫精神障碍了。
5、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人在意外事件受伤者中所占比例不多。绝大多数情况是存有部分功能或少部分功能。因此绝大部分有关节功能障碍的人将得不到赔付。
6、所列出的条款绝大多数是很难造成的损伤,有些损伤如果不人为造作基本上不会出现的,比如“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其注释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因为标准操作困难,造成伤者或保险公司对鉴定人投诉的事常有发生。近日我们这里就有这样一起投诉。
李某,30多岁,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人。9个月前意外受伤,右小腿多段粉碎骨折,医院建议将腿截除,李不同意。腿保住了,但却只是个摆设,现右腿肿胀,留有外固定架,走路仍然叫人扶着,痛苦不堪。我看了最近照的X光片,感觉只要拆了外固定架,这小腿就会散架。当然,踝关节还可以稍稍动动,活动度10度左右,膝关节因为没有伤着,可以活动,但因为右下肢长期没有运动,膝关节的功能明显减退。
法医鉴定,构成4级伤残。李某到保险公司要求按规定赔付,但被拒付,理由是李某的伤不构成这个级别。尔后双方发生了些不愉快的事。
次日,太平洋保险公司投诉,要求按《给付表》定级。了解情况后,我告知他鉴定结论基本正确。其理由是:
1、如果按〈给付表〉定残,李某连七级也构不上,但李某的损伤不可能比少了一个拇指的伤员轻;
2、如果按医院的要求,将右小腿截除,那么李某的损伤可以构成1级。现右膝关节、踝关节虽有一定功能,但其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综合考虑定4级比较合理。
3、要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给付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符。法医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器,所以法医不会以一个部门的不人性化的东西作为鉴定标准,法医所遵从的是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以国家的立法精神作为依据,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后来我告知他们,如果对我们的鉴定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不予采信。
次日其上级机构,省保险公司某部门领导直接打电话给我(一个非常甜美的女声),要求按《给付表》鉴定,构不上残就不上。
当然,我们不会听她的。
我感到可笑。这样的保险公司除了盯住人家的钱口袋以外,还在干些什么呢?他们的道德、良知哪里去了?
都是《给付表》惹的祸。也许我们不能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这个标准不是他们制定的。这样的标准竟然还很堂皇地在全国各大保险公司通行这么多年,还真有些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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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网上可查。
按这个标准操作,绝大多数的投保人将得不到赔付。该表的实质内容很少,大部分的伤残没有包括进去,而且所涉及到的受损器官要么缺损(缺失),要么它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部分丧失功能的都得不到赔付。
1、标准中的器官缺失仅包括眼球和四肢的缺失,除了“中枢神经系统机能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这样一句笼统的话以外(这其实就是植物人了),内脏器官的缺失没有一个包括,因而内脏损伤造成的残疾将基本上得不到赔付,比如肺损伤后摘除1/2 、脾脏切除、肝脏部分切除、胃切除、肠部分切除等都不可能得到赔付。
2、除视听嗅功能及人体活动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障碍或丧失将得不到赔付。比如消化吸收功能、泌尿排泄功能、生殖功能、性功能等。
3、除眼、鼻损伤外的其他部分的容貌毁损将得不到赔付。比如耳的缺失,嘴损伤后的丑陋、面瘫。
4、外伤性精神障碍,如果没有植物人的程度将得不到赔付,而这种情况也就不叫精神障碍了。
5、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人在意外事件受伤者中所占比例不多。绝大多数情况是存有部分功能或少部分功能。因此绝大部分有关节功能障碍的人将得不到赔付。
6、所列出的条款绝大多数是很难造成的损伤,有些损伤如果不人为造作基本上不会出现的,比如“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其注释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因为标准操作困难,造成伤者或保险公司对鉴定人投诉的事常有发生。近日我们这里就有这样一起投诉。
李某,30多岁,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人。9个月前意外受伤,右小腿多段粉碎骨折,医院建议将腿截除,李不同意。腿保住了,但却只是个摆设,现右腿肿胀,留有外固定架,走路仍然叫人扶着,痛苦不堪。我看了最近照的X光片,感觉只要拆了外固定架,这小腿就会散架。当然,踝关节还可以稍稍动动,活动度10度左右,膝关节因为没有伤着,可以活动,但因为右下肢长期没有运动,膝关节的功能明显减退。
法医鉴定,构成4级伤残。李某到保险公司要求按规定赔付,但被拒付,理由是李某的伤不构成这个级别。尔后双方发生了些不愉快的事。
次日,太平洋保险公司投诉,要求按《给付表》定级。了解情况后,我告知他鉴定结论基本正确。其理由是:
1、如果按〈给付表〉定残,李某连七级也构不上,但李某的损伤不可能比少了一个拇指的伤员轻;
2、如果按医院的要求,将右小腿截除,那么李某的损伤可以构成1级。现右膝关节、踝关节虽有一定功能,但其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综合考虑定4级比较合理。
3、要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给付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符。法医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器,所以法医不会以一个部门的不人性化的东西作为鉴定标准,法医所遵从的是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以国家的立法精神作为依据,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后来我告知他们,如果对我们的鉴定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不予采信。
次日其上级机构,省保险公司某部门领导直接打电话给我(一个非常甜美的女声),要求按《给付表》鉴定,构不上残就不上。
当然,我们不会听她的。
我感到可笑。这样的保险公司除了盯住人家的钱口袋以外,还在干些什么呢?他们的道德、良知哪里去了?
都是《给付表》惹的祸。也许我们不能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这个标准不是他们制定的。这样的标准竟然还很堂皇地在全国各大保险公司通行这么多年,还真有些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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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网上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