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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罕见的他缢死案

(2006-06-14 15:09:49)
分类: 法医生涯
  案情简介湘潭电机厂职工金××(女,25岁)与其丈夫邹××发生纠纷,邹逼迫金与其离婚,以达到与金之姐姐结婚的目的。金不同意,邹便对金施以暴力,金不堪忍受,拿出一截胶布粘合的带子欲上吊自杀,邹予以制止,而金声称死了痛快些。邹顿起杀心,夺过金的带子,套在其脖子上,然后将其背在背上,将金缢死。

  尸体检验

  现场位于金贞萍的卧室内。卧室门边有一木制楼梯,梯上端第二横杠左侧有绳索摩擦痕;梯旁有一平板凳,经痕迹检验,其上留有金的赤足印。尸体位于木梯旁,呈右侧卧位,左肘呈120°弯曲,左手呈半握拳状略高于头顶,右上肢向外伸展。下颌下区有一根双层胶布带,该带向右经颈右侧环绕至项部左侧处离断,距断端10厘米处有一死结;向左从左拳中穿过,距拳外侧12厘米处离断。带长340厘米,宽1厘米。

  死者双眼球睑结膜出血点明显,颜面部大量出血点,部分融合成斑块状,舌尖挺出齿间1厘米,口唇发绀,指甲青紫。颈前甲状软骨下缘有一水平索沟,索沟向左延伸至左耳下2厘米处消失,向右延伸至右耳后部消失,呈典型的“马蹄形”。索沟宽0.6(右侧)─2.3(左侧)厘米,长约23厘米,伴有明显的表皮剥脱,方向由下至上,呈皮革样化。解剖颈部,皮下及深层肌肉出血不明显。

  死者左腕部有四道横行浅表切割伤,全身多处青紫块。

  胃内容中饭粒呈颗粒状,部分呈糊状。胃内容化验,未检出安眠类及其他常规毒物。

  案情分析

  该案发生后,法医、痕迹技术人员反复多次勘验现场,多次“会诊”,在死亡性质方面意见得不到统一。一部分人认为金系自缢,理由是:1、死者有自杀动机,夫妻关系不好,经常挨打,尸体上多处新旧不一的伤痕证明这一点。死者生前多次扬言自杀,左腕部有新近切割伤,说明曾实施过自杀行为。2、死者颈部的索沟呈马蹄形,为典型的缢沟,缢死者绝大多数为自杀,仅被害人在昏睡中、身体极度衰弱或在毒物的作用下失去反抗能力,才可能被他人缢死。死者身体健康,死亡时间为白天,其胃内容物化验未检出毒物,因此可以排除他缢这种可能。3、现场木梯横杠上有绳索摩擦痕,梯旁凳上有死者的赤脚印,证明了死者有上吊过程。4、胶布带断裂,尸体倒于梯旁说明胶布带不能持续承受尸体的重量而断裂。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死者如果是自杀,那么有一些疑点难以解释:1、为什么死者手握胶布带?2、胶布带为什么会断?是怎样断的?3、根据胃内容检验,死者应是饭后2-3小时死亡。初步调查,金是在下午1点30分左右吃午饭,金的死亡时间应是下午3点30分至4点40分之间。初步审查邹,邹称下午5点30分前一直在家,离家前,金未死亡。邹的交待与检验结果不符,怎么解释?办案单位在意见未统一的情况下,决定对邹突审,后邹交待了作案过程。

  讨  论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册》记载:他杀缢死极少见,只有当被害人处于沉睡、酒醉、昏迷或其他失去抵抗力的情况,可被罪犯缢颈致死。此例死者是在自杀被制止后被缢死的。死者当时神志清楚,对死亡存在着放任态度,毫不抵抗,引颈受缢,实属罕见,因而险致错判为自杀。该例虽有它的特殊性,但仔细观察和分析,可以从中找出一些有悖于常理的现象:1、缢型和窒息征象不一致。按缢死类型,本例属于前位缢死。正常情况下,前位缢死者因颈部动、静脉完全闭塞,绝大多数形成“苍白缢死”。本例球睑结膜、面部有散在出血点,面部的出血点甚至融合成斑块状,说明死者在受缢过程中,颈动脉和椎动脉未完全闭塞,窒息过程较长,死者全身重量并未完全着力于绳索(胶布带),形成了其缢型与所见窒息征象不一致的反常现象。据交待,邹将金背在背上,金挣扎,邹将金时提时放,这样持续了10多分钟。2、绳索断裂反常。自缢者悬吊之绳索一般不会断裂,在悬吊自缢过程中,由于身体悬挂时的作用力(重力加速度)和濒死期的挣扎摆动,绳索所承受的力量最大,如此时绳索断裂,自杀者将不会被缢死。3、死者手握绳索反常。死者左手握住胶布带一侧,若绳索确系自杀者死后断裂,从自杀者心理推断,也不应握着绳索。从另一角度证明是因死者在被缢时,本能地抓住胶布带,说明为他缢。4、胶布带断端纤维陈旧。用肉眼和显微镜反复仔细观察胶布带断端,断端纤维上有少量不易拭去的尘粒,且两断端胶布纤维走向及其他有关痕迹不对应,认定为陈旧性断裂,说明此前胶布带并未形成绳套,进一步说明死者不可能用该带自缢。

  从本例可以看出,他缢死者也有其比较明显的特征。在日常的法医工作中,对看似自缢,其缢型与窒息征象不一致者,尤应进行认真分析。对于每一起案例,我们都必须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其共性和个性,抓住主要矛盾不放,尤其不应“就尸论尸”,应与现场情况、调查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免入歧途,作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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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论文于1996年首发于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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