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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40处瑕疵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
35年前的今天,我来到了中国。
——土生阿耿
虽然我不喜欢铁道部,甚至还在5年前与我的工友一起状告过它的“同价不同票”,但对铁道我却是情有独钟的。大凡远行,定会选择铁路。今年乘坐火车格外多,闲来无聊,便盯上了那张已熟悉了十几年的火车票。它正面标明的是车票编号、车次、开车时间、车厢编号、座号、票价、票种及相关提示性说明(如“限乘当日当次车”)等;背面则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该“须知”一共4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了条款编号,内容篇幅总计200余字。不知乘坐火车的其他铁路旅客,有没有对此特别留意。
这一“须知”的制定者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作为国家部委制定的“须知”,天天都有广大铁路旅客阅读。可以说,这一“须知”的级别之高、读者之众,是一般的普通“须知”所无法攀比的。按理说,铁道部应当高度重视须知文本的制作,用规范准确的语言文字言简意赅地表述相关须知规则,防止出现一些完全能够避免的低级错误和显著瑕疵。对于一个国家部级单位而言,这并非一项存在多大困难的工作。只要执笔草拟者多一份细心,只要修改审定者少一份粗心,一个区区200多个字的“须知”,制作成只有4个简短条文且表达规范、用语适当、文字流畅、逻辑正确的规则文本,应该算是一件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手工活。
可是,以我有限的观察和初步的端详,这则《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尽管只有4个条文,但在文本表述上却隐藏或显现着至少40处瑕疵,甚至还一些错误。那么,只有4个条文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究竟有哪些瑕疵呢?为什么会成为瑕疵呢?这些瑕疵又应当如何有效去除呢?本文不惜汪洋一万五千字,认真地吹毛求疵一番,且很指望铁道部能够虚心学习,重新制作一则规范而又简约、严谨而又通顺的乘车须知,奉献于亿万铁路旅客,同时也回馈给我——一个无聊的、离开挑剔就开心不起来的、忠实的、铁路老客户。
为了行文之便,先将一份《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文本转载于此:
铁路旅客乘车须知
1.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规定时间内至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
2.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
3.车站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
4.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
http://tsageng.fyfz.cn/Blogers/pics//2011/1/0/tsageng_2322887.jpg
这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全文。需要说明的是,我在往返于京沪的乘车经历中发现,北京到上海、上海到北京的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略有不同,此处以从上海到北京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为例,指出其以下诸多瑕疵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NO.1
标题“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不够简洁,“铁路”和“旅客”二词纯属多余。
因为第一,本须知载于列车车票背面,即须知载体为铁路客票,这已经表明了其铁路运输的性质,无须特别标明“铁路”二字;第二,基于前述理由,接受铁路客运服务的消费者就是乘车的旅客,因而“旅客”二字也是多余。假如该须知并非载于车票,而是载于其他媒介或者被转载、传播,那么,就可以(而且是应当)使用完整名称“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以示须知性质及调整对象。但对于已经载于铁路客运票证上的须知,因票证本身已经传递出铁路客运的有效信息,也就没有必要再次冗赘强调。这正如铁道部大门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牌子,在办公大楼内各个部门的指示牌或内部部门名称书面记载中就没有必要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前缀,只是称“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运输局”、“政治宣传部”即可。其实,本须知多次出现了“乘车”、“开车”、“误车”等省略表述,并未冗赘强调“列车”等,就是因为持有票证的旅客本身就是铁路旅客,所乘坐的车别就是铁路列车。同理,须知内容所指示的交通道路类别也当然推定为铁路,须知所适用的主体也必然是铁路旅客。因此,建议须知标题去掉赘词“铁路”和“旅客”,改为“乘车须知”,简单明了。
NO.2
通篇须知规则中,表示礼节的客气词使用不统一、不规范。
这一瑕疵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时用“请”,
如第1条首句“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又如第3条次句“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再如第4条首句“未尽事宜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二是有时在“请”字之后增加对象性第二人称代词“您”,即用“请您”,如第3条首句“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三是有时不用,即除了上述使用“请”和“请您”之外,其他须知规则均没有使用礼节性客气词,相反使用了一些命令式词汇如“禁止”、“不要”等。如此便导致须知的客气词很不统一,有口头语和书面语混用、乱用之嫌,这不仅破坏了须知文本的形式规范性,而且导致须知之语气语态混杂交错。因此,建议规范语气词的使用,做到须知整体的语气统一,措辞规范。
NO.3 须知中禁止性词汇使用不统一。
表示禁止性、否定性的须知规则中,分别使用了四种否定性、禁止性词汇。一是“不予”,如“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二是“不”,如“不能按时乘车”、“不超过”等;三是“不要”,如“不要进入车站候车”;四是“禁止”,如“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如果说“不”、“不予”的使用旨在单纯表示否定,其运用无可厚非,但“不要”、“禁止”等带有否定和禁止双重语义功能的词汇,则应在规范性文件中保持规范、一致。其中,“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之“禁止”使用并无不当,但在“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之类的须知规则中,使用“不要”一词,不仅无法与其他禁止性表达相统一,而且还有口语化之嫌。另一方面,从本句须知来看,它不仅是一种友情提示性规则,也是作为旅客在接受铁路客运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义务性条款一旦坐落于相关规范,最好应避免使用“不要”、“别”、“不可”之类的口语词汇。因此,建议改“不要”为“不得”。
NO.4
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须知规则条款的序号,也是一条瑕疵。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惯例,条目编号通常为中文数字。如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一百条”等。在不具有法律属性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者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的情形。但作为铁道部制作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因其条文少,且记载于车票,最好使用中文数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因此,建议将“1.2.3.4.”的阿拉伯数字序号改为“一、二、三、四”,以示严肃、规整。
NO.5
两个假设句式中逗号标点使用不统一。
第4条“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如”引起的假设句式,其后无逗号。从规范的结构角度说,即在“假定”部分之后和“处理”部分之前,没有使用逗号相隔,一气呵成了一个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但在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如”引起的假设句式,其后却有逗号。从规范的结构角度说,即在“假定”部分之后和“处理”部分之前,使用逗号相隔,将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作出了分节处理。应当说,两种处理无论从语法上还是语义上,均无瑕疵,但从“须知”的整体布局和规范表达的要求上观察,两者却出现了不一致或不协调,从而影响了须知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严谨性、规范性。
NO.6
须知中使用了各种“站”,但因属专业术语导致具体指向处理技术不当。
在4个条文的须知中,出现了“到站”、“购票站”、“发站”、“车站”等四种不同的“站”。但这几个“站”在具体指向处理技术中,均存在不当之处。第一,“到站”的不当之处。原文为“在规定时间内至到站”,这一表述的规范瑕疵在于,将“至”与“到站”的“到”连接在一起,在不熟悉专业术语“到站”的读者那里,会容易引起“至”和“到”重复的误解,即虽然是“至(到站)”的本意,但很有可能误解为“至到(站)”。为避免这一误解,建议将“至”改为“到达”。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六条“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来看,也使用的“到达到站”。第二,“购票站”、“发站”、“车站”也存在不当,以下有专及。
NO.7
第1条“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中,列举不周全。
列车车票有正面和背面之分,背面记载的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正面记载的则是车票编号、车次、开车时间、车厢编号、座号、票价、票种及相关提示性说明等信息。本句须知列举的事项信息显然不周全,仅仅列举了“日期、车次”两种信息,没有列举车厢、票号等其他重要信息。
不是说一定要全部列举,而是说在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中,对相关并列事项的调整技术有两种:一是概括式,一是列举式。大凡不宜列举的,均可采用概括式制作技术;大凡可以采取列举式制作技术的,便可以采用“列举”类条文。但“列举”类条文的制作应当遵守列举的技术规则。列举的技术规则通常有二:一是全部列举,不折不扣、不遗不漏;二是典型列举。前者因为有繁琐、冗赘之嫌,除非所列事项特定、适量,否则一般采取后者即典型列举。但典型列举在文本制作技术上,也是有讲究的,并非简单地列举几个典型事项信息了事,而是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内容上选取的列举事项一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二是形式上要使用具有兜底功能的词汇(如“等”)加以包容。
据此,该句须知“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之表达,显然违背了上述制作原则与技术,从而暴露了规范瑕疵。在此,给出两种修改建议,一是依然保留列举式制作技术,但在形式上增加“等”字以示形式规范,并在“等“字之后进一步增加“内容”或“信息”,以增强规范性。二是改采概括式制作技术,直接放弃对相关信息内容的列举,改为“按照票面标明的内容乘车”,或者将“标明”改为“记载”,改为“按照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因为在对票证规则的制作技术惯例上,票证“内容”的最佳对应词汇应为“记载”。
NO.8
第1条“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中,“票面标明”之表述不准确且有冗赘之嫌。
列车车票票面分为正面和背面。日期、车次等信息标于正面而非背面。单纯用“票面”一词,尽管在解释上,都可以常规性地理解为车票正面,但在规范表达上,应当明示正面或背面。当然,即便不认为这是一处表述不准确的瑕疵,依然承认“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表述是准确的,但既然承认了此种表述不会引起误会,还不如干脆在规范的简洁性上再进一步雕琢。即:不提票之“面”,直接用“请按照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这样的文本表达,不仅同样可以收到没有歧义的误解之良效,还可以使须知规范的表达更为简明扼要。
NO.9
第1条“票面标明的日期”中,“日期”一词使用不准确。
“日期”属于时间范畴,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日期”涵射的最小时间值为日,通俗地说就是年月日,但列车车票标明的时间却不只是“日期”,还包括开车具体时间,涵射至时、分之时间单位,即几点几分开车。建议将日期改为“时间”。
NO.10
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可”是不适当的用词。
“可”字表示旅客的一种权利或者选择模式,即旅客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也可以不办理。但该条“须知”的本意并非赋予旅客这一选择机会(事实上也没有必要赋予),而是告知旅客选择退票或改签时应当办理手续的时间,也就是说,旅客要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必须在开车前的规定时间办理。这是该句须知的真正指向,但用“可”这一权利性、机会性引导词却没有反映出须知本意。因此,既然是“须知”,建议将“可”改为“须”,即“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办理……”。
NO.11 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开车前”为多余。
本句须知含有两个时间信息,一个是“开车前”,一个是“规定时间内”。显然,后者“规定时间内”已经包涵了前者“开车前”。何况,所谓“规定时间内”指向的“时间”不仅包括“开车前”,也包括“开车后”,因为该条末句有“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于是,办理退票手续的“规定时间”不仅包括“开车前”,也包括“开车后”,即开车后也可以办理退票手续。但正是由于末句须知有“开车后”,所以可以推断,须知发布者的原意在于:该句须知重在强调“开车前”,以与末句“开车后”形成情形并列(事实上是转折关系)。但也正是这一考虑,使“开车前”的强调成为多余,因为所谓铁路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就是指的“开车前”,因此,“开车前”在此句须知中纯属多余,建议去掉“开车前”,改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NO.12
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内”纯属多余。
该句须知所要传递的信息是告知旅客到达及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的时间要符合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解释上,“规定时间”所涵射的规则本意就是“规定时间内”,而不可能是“规定时间外”,易言之,“规定时间内”就等于“规定时间”。因此,建议将“内”去掉,改为“并在规定时间至到站”,“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办理……”
NO.13
第1条“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中,“只”为多余。
须知规则的制定中,当规则内容本身已经完成对特定行为模式的指示功能时,不宜或者没有必要再增加程度副词等修饰性表达。该句须知中,规则内容为“退票和改签手续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其指示的行为模式为:旅客如果要退票和改签,应当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相关手续。显然,规则内容已经将该行为模式表达清楚了,即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的站点为购票站和发站。此时,不用再增加“只”作为强调修饰了。因此,建议去掉“只”字,改为“退票和改签手续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
NO.14
第1条“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中,“购票站和发站”表述与事实不符。
因为,“购票站”、“发站”均可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两者是选择关系,而用“和”字作为连接,却使“购票站”和“发站”建立了并列关系,从而使规则指示的行为模式定为: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必须在购票站和发站。但在事实上,购票站和发站均可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因此,建议将“和”改为“或”,即改为“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或发站办理”。当然,从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表达惯例来看,一般使用正式书面语“或者”而不是非正式书面语“或”,但对“须知”类文件来说,简明之便使用“或”作为选择性连接,亦无大碍。
NO.15 第1条“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中,“购票站”和“发站”表述不清。
一方面,“购票站”之“站”究竟只是车站还是也可以为代售站点?火车站和代售站是两个不同的地点,如果须知规则表述不清,则导致指示不明。从该条须知的本意来看,应当指示的购票车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8条第1款第1项已经使用了“购票地车站”之表述,建议须知作出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发站”也有歧义,究竟是该次列车的始发站还是票面载明的发站?为了更明确表明须知之本意,建议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8条第1款第1项已经使用了“票面发站”之表述,作出更为明确的修改。综上几条,建议最终修改为“退票和改签手续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NO.16
第1条中两个“规定时间”以及第二条“超过规定”中的“规定”用词不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7条第2款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可见,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其记载内容即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铁道部尽管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部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部门规章,下发“规定”,但其一旦进入铁路运输合同领域,就是一个机关法人,具体负责承运义务的铁路局属于企业法人,其行为具有民事性。作为平等主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对方发出“规定”。
因此,作为企业法人的直接履行承运义务的铁路运输部门,没有权力单方向其托运人即广大铁路旅客作出“规定”,即使将这一“规定”划归于“格式条款”,也不便使用权力色彩较重的“规定”之术语,建议使用“约定”,因为尽管“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是“单方制定”,不是“双方约定”,但只要对方接受或者同意,也就意味着:形式上单方制定的条款已经质变为了实质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则。
NO.17
第1条“除旅客伤、病外”中的“旅客”属于多余。
一是因为须知的名称本身就有“旅客”,二是因为即便名称中没有“旅客”,也能在事实上推定该须知的适用主体就是旅客。也许有人会认为,此处必须强调“旅客”,不然会引起歧义,如万一有旅客家属伤、病,是不是也可退票呢?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本须知的唯一适用主体就是“旅客”,简洁起见,完全没有必要再次重复。建议去掉“旅客”,改为“除伤、病外”。
NO.18
第1条“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中,调整事项存在不严谨之瑕疵。
本句须知专门针对开车后出现旅客伤病情形时的特殊处理措施,即允许退票。在规范的技术处理上,采取了除外规定的制作技术,即“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但“伤、病”之表达尽管满足了简洁要求,却暴露了不严谨的瑕疵。因为旅客伤病的情形有多种,轻伤、小病为伤病,重伤、大病亦为伤病,但是否均赋予其退票权利,则是有疑问的。通常的情况是,只有旅客的伤病导致无法继续旅行时,才可以允许退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也有明文:“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建议据此修改为“除旅客伤、病不能继续旅行”。这样既没有牺牲简洁要求,也切合了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从而保证了规范的严谨性。
NO.19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中,首词“乘车”为多余。
本须知的标题本来就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即便简化为“乘车须知”,也已经表明了所有须知规则均指向乘车行为。事实上,从4个条文的须知内容来看,几乎所有的规则均以“乘车”作为规范构成要素中的“假设”,那么,唯独第2条首句须知专门强调“乘车”二字,实为多此一举。因此,该句须知“乘车免费携带品”中的“乘车”完全可以省略,建议改为“免费携带品”。
NO.20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表述不规范。
此处须知指示的是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上车的行李物品,出于简洁,固然可以采取省略表述,但该句须知的省略却显得有些过度,导致表述出现了不规范的瑕疵。建议将“携带品”改为“携带物品”。
NO.21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中,缺少逗号标点。
“乘车免费携带品”和“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之间没有标点加以分割,应增加逗号标点以表明该句须知的调整对象或须知客体为“乘车免费携带品”。事实上,该句须知调整的正是“免费携带品”的重量限制与体积限制,即前半句是重量限制,后半句是体积限制。这样一种须知规则安排,更有必要在“乘车免费携带品”之后增加逗号,以与须知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作出这一标点增加,那么,“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也应当将中间的顿号相应地改为逗号,以表明该句须知规则调整的是两类旅客。
NO.22
第2条中成人和儿童的并列不适当。
“成人”是“成年人”的简称,“成人”对应的“非成人”,“成年人”对应的是“未成年人”,两种表述的对应表述均不是“儿童”。即便使用“儿童”一词,专门对儿童携带物品重量作出限制,但除了成人和儿童外,还有既不属于成人又不属于儿童的未成年人(为叙述方便,此处可将此类旅客称为少年旅客),对此类少年旅客携带免费物品的重量有何“须知”?显然,该句须知中没有明示。因此,该句须知的瑕疵至少有二:一是成人和儿童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二是由于第一瑕疵导致非成人、非儿童的少年旅客处于须知的空白。建议将儿童改为“非成人”。
NO.23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中,存在分类规范技术处理不当之瑕疵。
“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虽然有必要单独作为须知规则,但没有必要也不适合与前半句须知规则形成并列关系。因为前半句规则的适用列车类型并没有明示为非动车组列车,但有了后半句“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这一解释性补充须知,即可知前半句须知规则在事实上已经明示了其适用的列车类型为非动车组列车。然而,非动车组列车与动车组列车相比,前者显然比后者广泛、普遍得多,即非动车组列车更具有代表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前半句须知规则可以说是一般规则,后半句须知规则为特殊规则。对于特殊规则的规范处理模式应当是:如果采取并列关系的文本表述模式,应在前半句须知规则中明示非动车组列车。如果没有这一明示性表述,就不便以并列关系模式专列后半句须知规则,而更宜选取括号这一标点符号加以特别说明,这在须知这一类规则文本中应当是可以的。因此,建议此句改为“乘车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
NO.24
第2条“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中的“乘动车组”表述不规范。
动车组是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一种列车类型,它本身不是列车。用动词“乘”或“乘坐”修饰的对象,在铁路旅客运中应为“车”或“列车”,而不是列车的类型。尽管在日常用语中,“乘动车组”大家都明白为何意,但一旦用作了须知规则、进入了正式文本,就应当力求避免这种不严谨或者随意性了。这好比是日常用语中说“考上了重点”,虽然在特定语境下都知道“重点”所指代的是“大学”、“高中”或者其他类别的学校,但只要进入规范性文件,就不应再将通俗表达作为规范用语的任意替代了。因此,建议将“乘动车组”改为“乘动车组列车”。
NO.25
第2条对免费携带行李物品的重量和体积限制词使用不统一。
先把原文搬过来:“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其他瑕疵先不谈,只看重量单位“千克”和三围(长宽高)长度单位“厘米”前面的限制词,就很容易发现此处的显著瑕疵:“厘米”之前使用了“不超过”之限制,而“千克”之前却不使用。如此表述,就导致了限制词使用的不统一、不规范。退一步说,即使为了省略,也不能容忍这一瑕疵。因为,假如采取省略技术处理这一须知规则,也应当“先不省后省”而不是“先省后不省”。本句须知恰恰颠倒技术惯例,拙劣地采用了“先省后不省”:先规定的重量千克,直接省略为“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但再规定长度厘米时就不再省略而是使用了限制词“不超过”,即“不超过160厘米”、“不超过130厘米”。因此,建议规范使用“不超过”的限制词,在千克和厘米之前统一使用。
NO.26 第2条对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的表述存在不周全的瑕疵。
从本句须知本意来看,其是为了限制携带品的体积大小。但在事实上,旅客携带的物品形状各异,有方体、球体、椎体等不同外形。但须知却只表述为“长、宽、高相加”,显然将旅客携带品形状的多样化事实进行了人为限制,即限于方体物品且是长方体物品。一厢情愿的人为假设性的限制,显然是不符合旅客携带物品的形状事实的。但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因为实践中,携带品为球体和椎体等非方体的旅客本身可能不是太多,因为非方体物品的体积超限引起的计量纠纷也应当不会大量,但作为铁道部制作的一份须知,至少应当做到表述规范,不应当根据人为的假设和想象,将体积计算的实物对象限于长方体,也不应当将计算方法限于“长、宽、高相加”。其实,本句须知既然为对物品体积作出的限制性规则,那么,完全可以避开对旅客携带品的体形想象,干脆只以规范的体积计算方法之表述,以“立方米”为单位作出体积限制,且最新修改的《铁路客运运输规程》中也是使用的“立方米”作为体积计算单位,而不是如本须知这样使用“长宽高”(三围)相加,且还竟然不厌其烦地在“长宽高”之间再添上两个逗号!
NO.27 第2条对行李物品的表述存在任意性,从而导致措辞前后不一致。
具体表现在:首句使用的的是“免费携带品”,中句使用的是“危险品”,末句使用的是“超过规定物品”。携带品、危险品、超过规定物品,三个术语只有最后一个使用了规范用词“物品”,前两个均为俗称或简称,即“携带物品”、“危险物品”的简称。在须知规则的文本制作中,应当尽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即使使用简称,也要保持前后一致。这在语言文字应用之技术处理上并不困难,如可采取省略字词的方式避免这种不一致,以下相关瑕疵中对此还有专及。
NO.28
第2条“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中,“物品”属于多余。
因为该条须知前半部分一直围绕免费携带物品制定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制规则,即:告知旅客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底限,超过底限的不属于免费携带范围。因此,前句须知所告知旅客的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底限与后句须知所告知旅客的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之间存在规则上的必然逻辑,即均指向“携带物品”,借用法律术语,前句是行为模式,后者是法律后果。因此,为避免重复,建议去掉多余的“物品”,改为“超过规定应办理托运”。但为了不致上述逻辑关系减弱,建议将原须知中“超过规定物品办理托运”之前的句号改为逗号,完整的表述为“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超过规定应办理托运。”
NO.29 第2条“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中,“超过规定”表述不规范、不准确。
该句须知的原意应为:超过前句须知规定的重量免费标准和体积免费标准应当办理托运。但表述为“超过规定”却产生了歧义并由此导致了规范瑕疵。因为,“超过”应当对应的对象词句是“标准”而不是“规定”,而“规定”的修饰词句应为“符合”之类的积极评价性表述或者“违反”、“不合”等消极性评价表述。因此,建议改为“超过标准物品”或者“不合规定物品”。
NO.30
第3条“车站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中的“提前”是多余用词。
开车前检票和开车后验票是铁路客运中票证检验的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即检票是审查旅客是否具备进站资格和取得乘车权利的重要程序。检票通常均于开车前进行,且必须于开车前完成检票行为。既然是开车前完成检票,也就意味着一定是提前停止检票,且停止检票的时间一定不可能与开车时间相同,一个理性的铁路旅客也有充分的注意和足够的能力作出判断:检票程序的终止一定是先于开车时间。因此,在“开车前”和“停止检票”之间再出现一个“提前”字样,就显得多余了。建议去掉“提前”二字,改为“开车前停止检票”。值得提及的是,在我乘坐的从北京南站发往上海虹桥的动车组列车车票的背面须知中,就使用的“开车前停止检票”,少了赘词“提前”。
NO.31 第3条“车站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中,不仅“提前”为冗赘,“在”也为赘词。
须知类规则应注重简约,即“言简意赅”,建议将现须知中的“车站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在上一建议“车站在开车前停止检票”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为“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但此修改结果可能存在新生歧义,因为若将“车站开车前”连读,则可能因为“车站”与“开车”而不是“开车前”二词在形式上的紧密连接关系而导致“车站”与“开车”形成引人误会的主谓关系,从而发生逻辑差错。鉴于此,可以将“开车前”这一时间状语置于主语“车站”之后前,即进一步修改为“开车前车站停止检票”。
NO.32
第3条“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中,“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和“避免误车”之间语句连接生硬。
从句法关系上分析,“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和“避免误车”两者的关系应为目的关系,既之所以提醒旅客“关注停止检票时间”,就是因为“避免误车”。但就规范表达的要求而言,在“避免误车”前应增加“以”作为连接词,从而使在实质上具有目的关系的两节自然句在形式上也显示出目的关系,并由此增强了连接性,避免了语句连接生硬的问题。当然,增加了连接词“以”使原句变更为“以避免误车”之后,却又显得语气不畅,因此,为了增强语气畅通性,出于语韵考虑,可以再将“以避免误车”简化为“以免误车”。这样一来,该句须知应至少修改为“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以免误车”。
NO.33
第3条“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是一句荒唐须知。
这句须知表面上看有“请您”、“关注”之类友情性人文性提示涵义,但却是一句再荒唐不过的须知。第一,从事实上说,车站“停止检票时间”只有在停止检票的事实发生后,才会通过电子显示屏幕显示及车站广播告知开往某地的某次列车已经停止检票,此时,再请旅客关注的实质意义何在?第二,也是从事实上说,车站不仅会在停止检票的事实发生后公告停止检票,而且也会在停止检票的事实发生前公告检票时间,即公告开往某地的某次列车“开始检票”,这才是真正要提醒旅客需要“关注”的事实。第三,从逻辑上说,该句须知前半句说“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后半句说“避免误车”,两者显然逻辑不通。因为只要旅客关注到了停止检票时间,那就意味着车站已经停止了检票,意味着旅客不可能再通过正常渠道通过检票环节,也就意味着旅客必然会面临“误车”事实。如此说来,怎么会“避免误车”?事实则是:关注到了“停止检票时间”反而是一定会“误车”的!因此,为了与事实与逻辑吻合,该条的正确表述在前面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改为“关注检票时间,以免误车”。
NO.34
第3条“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请不要”后面的列举不合语法逻辑。
单纯从句法上分析,本句须知传递了两大类、三小种安全信息。第一大类安全信息是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第二大类安全信息是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两大类安全信息用“并”字作了连接;三小种安全信息分别是,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不要进入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然而,由于没有正确运用语法规则,导致此句须知在语法逻辑上出现了问题。
因为第一,提示目的的否定句式不宜与肯定句式直接连接。尽管连接后的语义可传达,但在语法形式上却显得别扭,此句须知本身在内容上就啰嗦、别扭,再以否定句式和肯定句式混用、并用,就更暴露其逻辑瑕疵了,这好比是说“请不要骂我并喜欢我”,尽管言说者清楚地表达了两个请求,一是请求对方不骂,二是请求对方喜欢,但一个否定句式与一个肯定句式并用,就触犯了语法大忌了。
第二,从实质语义上而言,这样的形式连接也容易导致语义分歧,至少在形式上有作出多层解释的语义空间。在“请不要骂我并喜欢我”中,可以理解为“请不要骂我”和“请喜欢我”,但由于“并”字作为连接,也可以理解为“请不要骂我”和“请不要喜欢我”。显然,在该句须知中,在形式上也会有两层解释,一是“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和“请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二是“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和“请不要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虽然一个理性的读者或旅客不会从第二层次意义上理解,但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至少应当避免这种形式歧义,避免的方法就是尊重语法逻辑,杜绝提示目的的否定句式与肯定句式直接连接。
NO.35 第3条“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存在省略过当或者歧义之瑕疵。
这句须知的本意,也许是想告知旅客检票前不要擅自进入车站站台候车,或者是进入车站非旅客活动区域候车等相关信息,但却将此须知信息不当省略为“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不禁纳闷:作为铁路旅客不到车站候车到哪里候车呢?上海南站上车到上海南站候车、北京西站上车到北京西站候车,南京站上车到南京火车站候车……总之,乘车就是要到车站(候车室)候车,这是乘车常识,却被铁路部门的“须知”堂而皇之地告知“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怪哉!当然,此须知表述也可能因为“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之后的顿号,使其意在连接或修饰后面的“……意外的区域”,但即便如此,在语言文字上也使规则文本发生了歧义,甚至还连带暴露了又一重大显著瑕疵,即搭配不合理。此句完整语句的缩写表达为“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意外的区域”,其中,“候车”一词可能在铁路行业内部可以将其理解为作为场域名词的“候车”(区域)和作为状态动词的“候车”(行为),但在普通旅客的常规认识上,“候车”主要是第二种含义,即动词意义上的一种等候列车的状态或行为。如果这种认识成立,那么,“候车意外的区域”之搭配无论从句法上还是从事实上,均不成立。建议作出修改,至少应在“候车”之后增加一个“区”字。
NO.36
第3条“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中,“乘降列车”专业性过强。
“乘降”究为何意?对于铁道专业或铁路行业之外的人士尤其是普通的铁路旅客而言,可能显得过于专业和抽象了。简单地说,乘降列车其实就是上下车。但从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要求上说,文本语言应避免过于通俗(不专业)和过于抽象(太专业)两种表达极端。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如是,对须知的制作者也有同样要求。甚至可以说,须知的制作过程中更不应当出现过于抽象或者引人误解的专业术语。因为“须知”类规范性文件其制作本意就是为了对须知对象作出友情提示和权责告知,特别是像铁路旅客乘车须知针对的是文化层次千差万别的旅客,就有必要尽量避免过多的尤其是抽象的专业术语出现于须知类文件。因此,建议取消“乘降列车”之术语,将“乘降列车意外的区域”改为“非旅客活动区域”。这样既避免了专业术语侵入了须知类规范性文件,又将调整的区域范围扩大,从而弥补了须知漏洞,发挥了须知应有的预测和指导功能。
NO.37 第3条“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中,“乘降列车”之表述不仅抽象,而且冗赘。
在NO.36中披露了“乘降列车”这一专业术语过于抽象,不符合须知类规范文件通俗易懂的要求。但即便允许这样的专业术语存在,该句须知的表述也存在另外一个瑕疵:即“列车”一词纯属多余。因为本“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标题及所有规则正文中的“车”均指列车,唯独此句须知中出现“列车”一词,实属多余。除非特殊修辞之需,没有必要重复使用“列车”一词。况且,“乘降”一词在铁路系统行业范围内,专指乘降列车,即凡是提到“乘降”的词句如“乘降服务”、“乘降秩序”等,均指“乘降列车”,好比民法中的“继承”一词,已成为一种专业术语,专门指继承遗产或者遗产继承,法律规范没有必要在“继承”之后冗赘一个“遗产”。退一步说,即便硬要在“乘降”之后增加对象性词语,也不必使用“列车”,使用“车”字即可。一是因为“乘降车”为常用说法,二是因为本须知中所有“车”(如“开车”、“候车”、“误车”等)均指“列车”,三是因为用“乘降车”可以与此前的“候车”形成形式应对,从而增强了规则文本的完美性。
NO.38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未尽事项”使用不妥。
这关系到事宜和事项两者的涵义。“事宜”有两侧意义,一是事情的道理,二是关于事情的安排、布置。“事项”则单纯指代事情的项目。从须知的涵义和规则内容指代的权利义务规则而言,它不仅指示了一些事项,而且还对这些事项的安排和布置作出了交代。因此,建议用“事宜”而不是“事项”,即将该句须知改为“未尽事宜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NO.39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上述内容”表述不妥。
因为,作为“须知”类文本,其性质属于“规则”,对规则内容的形式表达尽管可以在理论上称为“表述”,但不宜在文本中直接出现“表述”、“上述”之类的字句;另一方面,此句须知所说的“内容”其实就是指“规则内容”或“规则”本身,此句须知本身也属于“规则内容”或“规则”,且与“上述内容”的地位一样,构成《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单独一条(第4条)。这就像通常的立法文本中的最后一条一样,也是一个独立的条文,一般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实施”,而不可能表述为“上述内容自*年*月*日实施”。因此,在表述该条须知规则时,也应当做到规范、准确,至少符合“规则”的语言规则。建议将“上述内容”改为“本须知”。
NO.40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上述内容”为多余。
“上述内容”之表述不仅存在上一条建议中的瑕疵,而且更进一步分析,“上述内容”的表述甚至属于多余,因为后半句“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所指示的主语就是“上述内容”,但在文本表述上不必明示,即完全可以省略主语。因此,简约起见,建议去掉“上述内容”,直接改为“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
农历2010年腊月21日下午、晚上二气(呵成)于上海
(全文1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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