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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5-01-11 10:28:30)
标签:

百姓生活

 强制执行申请书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守佳,男,汉族, 1992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1*************58。

被申请执行人: 卯申雪,女,汉族  20**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X。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526民初6067号)内容。

     2、本案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卯申雪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杨守佳与被申请人卯申雪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黔0526民初6067号),判令被申请人卯申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申请人杨守佳彩礼2500,000元。被申请人卯申雪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被申请执行人不服此判决,于8月19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5民终6600号),自此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卯申雪至今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杨守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人:
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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