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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新个税累计预扣法年度中间入职的情形如何处理?

(2019-01-08 12:30:47)
标签:

新个税

累计预扣法

专项附加扣除

财经

杂谈

分类: 财经时评

国家税务总局201856号公告第一次在总局文件层面确认,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这里我们做几点分析: 

第一、纳税人A从年初到年末一直都在甲公司任职,甲公司每月为其预扣税款时,按照上述公司确认的累计减除费用也是按照任职月份数累计计算,从1500025000、一直累计到125000 

第二、纳税人B为新入职大学生,20196月从北京大学毕业。201971日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8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 

第三、纳税人C为新入职大学生,20196月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201971日到丙公司上班,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712日,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 

在上述第二、第三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处在上学状态的的自然月份数,目前56号公告没有给出特别规定。此前曾经有征求意见稿指出年度中间就业的,之前月份未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相关情况后,可按自然月份数计算。可能考虑到情况复杂,56号公告没有明确这个要求。不知道后续的扣缴申报办法会不会做出特别规定。 

第四、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次月累计预扣法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35000,一共15000. 

4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4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第五、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次月累计预扣法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35000,一共15000 

4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5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在上述第四、第五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新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在上一个单位的月份数,笔者理解是前后两家任职单位各自计算各自的,并不互相干扰。 

第六、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48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4月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是45000,一共20000. 

4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4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第七、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48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4月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是45000,一共20000 

4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5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在上述第六、第七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新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在上一个单位的月份数,笔者理解是前后两家任职单位各自计算各自的,彼此之间并不互相干扰。而且大家发现,如果将连续两家任职单位合计起来看,一共在预扣税款时扣除了13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也就是65000,但是纳税人自己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只能扣除年费用60000,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4月、5月、6月纳税人处于待业状态。7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7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不考虑此前在其他单位和待业状态的月份数。 

第九、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11日到3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4月、5月、6月纳税人处于待业状态。7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8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不考虑此前在其他单位和待业状态的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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