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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看看辽宁女辱骂灾区人民是什么罪??(二)

(2008-05-22 16:42:08)
标签:

法律

侮辱罪

辽宁

高千惠

张雅

辽宁女

地震

汶川

四川

杂谈

分类: 地震无情人有情

前面游虾谈到了我国法律对于“侮辱罪”的一些司法解释(点击进入原文>>>>>>>>>>),可能原文很长,很多朋友无法一一看来,游虾特地将一些自认为和本案有关系的文字摘录如下: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毫无疑问,灾区民众的人格是不容侵犯和侮辱的。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

我不知道有没有灾民和灾民亲属看到这个女人的骂人视频,但可想经历了生离死别,心中充满巨大创伤与痛苦的灾民和其亲属对此肯定不能忍受!!!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这条完全符合该女子的行为,而且她不但将其在国内网络中传播,还使得该视频流传国外,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汶川地震的遇难者虽然不能构成本案的侮辱对象,但该女子侮辱的是灾民的家属,以及广大的四川人民,完全可认定为侮辱罪。并且其行为如果说不严重,不恶劣,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恶劣呢?

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该女子的视频,因为情节非常令人气愤,且流传范围,影响力非常巨大,甚至于在国外流传甚广,不但侮辱了广大四川人民和受灾群众,而且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畴,应当依法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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