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事件为什么没人质疑地铁公司?
(2016-07-01 12:23:24)近日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地铁站台猝死事件引发了大家对于“熬夜”、“现场急救”等话题的大讨论。作为一名律师,三句话不离本行,对于此事件的法律问题想说两句。
心肺复苏急救三点很重要:第一,持续胸外按压,第二,马上打120 。第三,进行除颤。从这三点判断,显然现场抢救是不到位和不专业的。
心脏骤停一旦发生, 在4分钟之内应采取急救措施,医学上将其称之为‘黄金抢救4分钟’”。如果超过6分钟,患者仍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脑死亡的概率较大。
根据近几年的大数据统计,城六区急救车从接到呼救电话至到达急救现场平均需要17-20分钟左右,10个远郊区县则需要25-30分钟。
现实很残酷啊,紧急情况一旦发生,由于黄金4分钟与急救到达20分钟之间有着巨大的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就是阴阳两界了。由此可见,现场急救势在必行,而且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有效急救。因为在目击者中碰到医生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该说到法律问题了。急救现场有地铁的工作人员,他们在维持秩序,呼叫120,人家也在帮着忙活啊。可是有个问题来了,他们是否有什么法律义务呢,毕竟是在他们的地盘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看,国家对此事早有安排,车站工作人员时时刻刻都在乘客身边,发生意外他们可以及时赶到,因此,法律规定他们必须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来应对突发事件。而我们看到的是车站工作人员完全不具备这样的知识和技能,更没有配备急救箱等设备,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不是就完全要人家赔偿,毕竟是自发疾病。
一个事件的客观、全面解读能够让更多的人警醒,更多的单位或部门完善规章制度、改进作风,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
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减少这类极端事件的发生,现场急救的知识可以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而严格的执行法律会为这一切的实现保驾护航。
天涯社区金波事件给地铁公司敲了一钟,其他单位是否也应该自省自查,赶紧补上这一课。不然,律师我可代理他们起诉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