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无资质医生行心脏介入手术致患者死亡案
(2014-06-23 15:19:16)
需要加强监管。
一、 案例基本情况
(一) 诊疗经过
患者X因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于2013年8月12日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外科治疗。8月13日心脏彩超检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8月19日14:30由心外科主任Y主刀,进行“介入封堵手术”术中并发左上肺静脉破口,18:00转入外科手术室,24:00转入重症监护室。8月20日凌晨2:00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行政责任认定
某市卫生局某卫函[2013]63号函件的结论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Y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但未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
某市医学会某医鉴字[2013]04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三) 案件处理结果
2014年3月14日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结案。
案外思考
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没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的行为在监管之外,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中对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决定、手术者都有明确的要求,诊疗后要求随访制度、使用相应软件将信息报送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然而,对于没有心血管介入诊疗资质的行介入之术,危险系数本身就高,而又在监管之外,何谈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的资质管理下,取得资质、延续资质的困难与及时、就近就医的实现发生的矛盾如何解决?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取得资质和延续资质都有严格的要求
,本案是医疗机构有资质,而延续资质需要“每年完成心血管介入诊疗病历不少于200例”,由没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手术,既能完成任务延续资质,又能培养新的符合资质的医务人员,医院何乐而不为呢?但其实已经违法,这种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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