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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生每日咨询案例12

(2014-06-21 2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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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日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 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要求出院。 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
张律师答复:本案县医院有相当诊疗过错,一氧化碳及有机磷农药等中毒患者,在先期抢救苏醒后,必须留院观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严密进行血液相关检查。因为此类中毒性疾病有加重的可能性,一定要在病情稳定数天,各化验指标正常后方可出院。
       所以本案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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