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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论"的社会成本--文生律师谈理论

(2011-11-04 19:13:32)
标签:

有罪推论

退休金

证明

交通拥堵

社会管理

杂谈

分类: 社会随想
    “有罪推论”,已经是人类社会很古老的观念。随着地球人进入法治社会,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罪推论”的观念,并把它当做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无罪推论”其基本含义,简言之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其有罪之前,任何人不能说他有罪。侦查机关要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去寻找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如果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必须无罪释放。由此推广到社会管理层面,政府部门在进行社会管理、行政审批、许可、处罚时负有排除或说是寻找拒绝办理事项的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证明自己清白的义务。
    由此反观我们现今社会管理。“有罪推论”充斥着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
    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出面证明“我还活着”。于是不管你在何地、身体状况如何,都要去进行证明,不然退休金就会被停发。究其原因:个别人死后没办理相关手续,家属继续领取退休金。其比例大概万分之一以下。九千九百九十九个活人要替一个死人去履行证明义务,其社会成本可想而知。而作为社会管理部门如果正常履行了他们的职责,相信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发生。试想一个国家如果连你的公民是死是活都不知道,你怎么向他收税?怎么保护他?
    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证书、等,必须去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保证明”、“存档证明”、“关系证明”-------。其目的就是要证明你是无罪的、清白的、是真的、-------。于是人们奔波于开具证明的路上。
   其实社会管理部门要搞清楚这些事都很容易,可以节省众多的社会成本。对缓解交通拥堵都会有很大贡献。
   如果你不能找出拒绝的理由,你必须相信公民是清白的。现行的假设是“公民是可疑的,你必须证明你的清白;公仆们都是廉洁的,除非你拿出证据。”然而这个假设与事实截然相反。
   有太长的路要走了,可悲的是我们还没开始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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