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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VS缺陷出生--文生律师谈案例

(2011-07-25 16:07:41)
标签:

出生缺陷

司法鉴定

产前检查

医疗纠纷

参与度

育儿

分类: 案例分享

    刚到律所接触的第一个案子:于坚强诉门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原告怀孕后在门沟医院常规做产前检查,B超报告:四肢长骨可见,正常。然而孩子出生时先天性右下肢膝盖以下缺如。于是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院辨称:此乃先天疾病,不是做产前检查、B超造成,医院无责。

    于是,按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区、市二级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没能发现该缺陷,但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不服,申请司法鉴定,在华大做的,其理论基础与医学会雷同,最后确定过错参与度25%。

    接着,又接了一个先天性颅脑畸形DaniWorker的案子,被告是妇保院。也选定在华大做司法鉴定。

    我想,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这后一个案子,很可能败诉了。但总觉得这类案子,上述的观点不对。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预防先天性疾病的发生,怎么会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呢?于是带着上述问题去首图寻找答案。

    问题终于搞清楚了。前面的鉴定意见中我们的“损害后果”确定不明确。这类案子的“损害后果”是“缺陷出生”,而非“出生缺陷”。即缺陷本身虽然不是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但是由于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没能发现该缺陷,从而给孕妇传递了“一切正常”的信息,使得本来不该出生的畸形婴儿“错误出生”。因此,在此理论下,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婴儿的“缺陷出生”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DaniWorker畸形病例的司法鉴定会上,开始,被告及华大的鉴定专家还是认为医院是有过错,但与损害后果(出生缺陷)没有因果关系。于是我把上述理论向鉴定专家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此时,鉴定专家没有表态,说我们会综合考虑的。还给原告做工作,劝他撤回鉴定申请,并承诺10日内撤回都会全额退费。

    接着,第一个案子开庭了,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于是我的理论,在法庭上又一次被表述。

    某日,后一个鉴定结论出来了,过错参与度20%-40%。这个结果让我们喜出望外,从希望渺茫,居然到了令人欣慰。

    接着,门沟法院也传来喜讯,在华大的补充意见中,原来25%参与度变成了50%。

    上述的收获,让我深深体会到了:一个人对真理的追求,同样会带动周围相关人对真理的追求。同时对于社会上形成的对鉴定机构和法院的不尊重事实的判断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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